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徐姓老人在公交站台候车时,被他人撞倒摔成骨折。在彭宇扶起徐后,徐指认撞人者就是彭宇,并起诉至人民法院索赔13万多元。彭宇辩称自己出于好心扶起徐,没有撞徐。2007年9月4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一审判决彭宇赔偿徐4.5万余元。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案件最终以和解撤诉的方式结案。虽然该案仅是一个具体的个案,但已经完全超过案件本身追求的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从“彭宇案”开始,“老人摔倒该不该扶”成为人们广泛关注和探讨的话题。2014年春节年欢晚会上表演了一个有关“老人摔倒该不该扶”的小品,更是把该话题推到全民讨论的高度。
帮助摔倒的老人是全社会普遍遵从的道德和良知,不应当探讨,更不应当提出质疑。不扶摔倒的老人肯定是社会道德的滑坡和良知的缺失,应当给予毫不留情的否定评价,并且给予谴责。然而当前,在社会上却出现不扶摔倒的老人言论,理由是有可能被摔倒的老人或周围的人误解或讹诈成撞人者,被起诉索赔,存在法律风险。这种言论完全是对每个公民应尽道德义务的推卸,根本是站不住脚的。从现行的司法制度来分析,扶摔倒的老人不可能存在任何的法律风险。
分析如下,某人在老人摔倒现场扶起老人,客观上存在两种事实:一种把老人撞倒后的施救行为,另一种是完全与己无关的人道主义帮助行为。无论是上述哪种行为,都应当值得肯定和褒扬。假设扶人者不是撞人者,则被扶老人是不可能找到任何证据来证明扶人者就是撞人者,即使存在被扶老人诬陷或错误认识,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审判原则,法庭也必然会驳回被扶老人的诉讼请求,不可能对扶人者做不利的判决。综上一句话,好人不可能承担任何不利的法律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审判原则,“彭宇案”的判决应当是没有任何悬念的。徐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彭宇,则需要证据支持。如果没有举出证据,法庭就无法支持她的诉求,最终判决徐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驳回徐的诉讼请求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社会上关于扶摔倒的老人存在法律风险的言论是没有弄清基本的法律常识。首先,把撞老人和扶老人两种行为相混淆,扶老人只会产生积极的道德后果,不可能产生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撞老人的行为才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其次,把撞老人和扶老人两种行为简单认为互为因果关系,认为撞人后必然会扶,没有撞人必然不会扶,这是毫无逻辑地推断。
英国哲学家培根曾经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十次犯罪所造成的危害尤烈,因为犯罪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平的审判则败坏了水的源头”。公正审判是打击和惩戒违法人的手段,最终目的是保护守法人,恢复良好的社会程序。一个人出于道德的目的扶起老人,虽然不能在法律层面获得奖励,但应当免除被诬陷、被侵害的危险。因此,在“扶摔倒的老人”的案件中,为达到公正审判的效果,首先应当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审判原则保护扶人者,不能让扶人者受到误解,甚至诬陷,其次才是追究撞人者的法律中责任。这样可能会让一些撞人者逃脱法律责任,但却保护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道德和法律都是公认的社会准则,但又有着截然不同的规范范围。对于一个文明的社会而言,道德和法律是支撑社会进步的“两条腿”。扶老人问题不能单从道德层面上论道德,还需从法律层面来保护道德的行为不受侵害。唯有如此,人们才能免除做善事、行道德的顾虑。对于个人乃至社会全体而言,崇尚道德、敬畏法律应当成为坚定的信条和行为准则,这一点应该是无可置疑的。只有这样,法律才能促进扶老人道德的建立和彰显,才能杜绝“老人摔倒该不该扶”的不道德的讨论。
——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
龚英亮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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