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16日下午,合肥某小区业主陈某开车逆行进入小区,在该小区工作三年的保安李某上前制止。当时,双方没有发生肢体冲突,但发生了激励的言语冲突,业主陈某辱骂李某为“看门狗”,李某听后情绪激动,随后倒地身亡。
俗话说,“气死人”不偿命。随着老百姓法律意识的增强,“气死人”负不负法律责任?“气死人”到底赔不赔?也日渐成为人们所争议的话题。
一、本案陈某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就本案来说,双方以前没有任何过节和恩怨,陈某不存在报复李某故意,只是李某没有纵容陈某开车逆行,陈某一时冲动,发泄私愤,随口说出“看门狗”,并无其他恶意。主观上,陈某没有侵犯受害人李某生命健康权的恶意,客观上,陈某也没有实施具体伤害李某身体的行为,不符合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要件,因此,陈某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气人者”主观有恶意,知道受害人有某种疾病不能激动,故意找茬刺激对方,达到惩罚他的目的,使对方当场发病,同时也不及时救治,那就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如果长时间和多次采用侮辱、诽谤的方式刺激对方,造成对方死亡,则可能构成侮辱罪或者诽谤罪。
二、本案陈某应当承担部分民事赔偿责任。
此类案件中,受害人一般都是因为情绪激动导致其他疾病突然发生,进而死亡,如心脏病突然爆发,血压突然升高等,属于多因一果,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确定本案陈某的具体赔偿责任比例,应当综合考虑以下情节:陈某是否是导致本案纠纷的过错方,陈某言语的刺激程度,受害人李某的病情程度等。
一般此类法院判决都有司法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认定死亡的主要原因是某种疾病,与他人发生纠纷情绪激动是导致该种疾病诱发的因素,进而判断该种诱发因素对死亡的参与度等级。法官一般都按照该参与度等级确定民事赔偿责任的比例。如果没有司法鉴定意见,法官也是遵从上述原则进行判断归责。
三、本案受害人李某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获得赔偿。
李某已经在小区从事保安工作三年了,应当与某保安公司或该小区物业公司构成劳动合同关系。李某制止业主陈某开车逆行受到伤害,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履行工作职责受到的伤害,依法应当视为工伤,享受工伤赔偿待遇。
中国古语“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与各位“气人者”共勉之。
——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
龚英亮主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