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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借条一定要规范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5-08-18     浏览次数:8    

随着老百姓经济条件的改善,朋友之间、亲戚熟人之间相互借贷活动越来越频繁,产生的民事借贷纠纷也越来越多。如何出具规范的借条,在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可以得到法院判决支持是大家关心的话题,下面结合司法实践提出以下几点注意事项:

1、抬头应当书写为“借条”,不是“欠条”。虽然“借条”和“欠条”可能都是当事人之间关于金钱的债权债务约定,但法律关系是不同的。“借条”只能是双方借贷法律关系表现,一方出借金钱给另一方;而“欠条”则可能因为其他法律关系产生而出具的,如双方买卖货物后,一方没有支付货款,通常出具“欠条”,该纠纷法院一般以买卖合同纠纷立案审理。

2、明确权利人为“出借人”,还款义务人为“借款人”。中国汉语“借款”有借出和借入之分,如张某向李某借款100元,在语言上无法判断到底是谁借钱给谁。应当在姓名之前清楚列明谁是出借人和谁是借款人,如出借人张某向借款人李某借款100元,或借款人张某向出借人李某借款100元。

3、明确标注出借人的姓名。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九条“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时,债权凭证持有人提起诉讼的应予受理,能够认定原告不享有债权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之规定,如果借条上没有写明出借人,法院不能简单认为借条持有人就是债权人,原告必须还要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条持有人就是出借人。

4、仅凭一张借条不能完全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三条“出借人主张现金支付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借贷金额大小、款项交付、出借人的经济能力、交易细节、交易习惯、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亲疏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借贷事实是否发生”之规定,只有一张借条不一定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建议最好采用银行转款的方式交付借款,尤其对大额借款,通过银行转款既可保证资金安全,又能佐证借款行为的实际发生。

5、借款人签名一定要清楚。借款人签名不要太潦草,尤其不要采取艺术体签名,原则是普通人能够简单辨识。另外,借款人姓名不要能写简称、使用绰号或小名等,虽然上述签名可能是习惯用法,但无谓地增加了原告举证负担,必须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证明姓名简称、绰号或小名就是借款人,是借款人的习惯用法。

6、其他需要列明的要素内容:借款用途,利息,借款时间,还款日期,到期不还款的责任,如有保证人,还要让保证人签字并明确保证责任的形式等。

——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

龚英亮主任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