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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美林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

 
党建工作制度
 

 
 
党员义务
 
 
《党章》第三条规定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二)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带动群众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艰苦奋斗,在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生活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三)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
(四)自觉遵守党的纪律,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六)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七)密切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主张,遇事同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群众的正当利益。
(八)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党员权利
 
 
《党章》第四条规定 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党的有关会议,阅读党的有关文件,接受党的教育和培训。
(二)在党的会议上和党报党刊上,参加关于党的政策问题的讨论。
(三)对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要求处分违法乱纪的党员,要求罢免或撤换不称职的干部。
(五)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有被选举权。
(六)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
(七)对党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声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请求、申诉和控告,并要求有关组织给以负责的答复。
 
 
党支部基本任务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组织党内外的干部群众,努力完成本单位所负担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监督,提高党员素质,增强党性,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密切联系群众,经常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做好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中间的优秀人才,鼓励和支持他们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
(六)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和培养,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重视在生产、工作第一线和青年中发展党员。
(七)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法规和人事制度,不得侵占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八)教育党员和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三会一课”制度
 
 
“三会一课”是我党的优良传统,是党支部的一项基本制度。“三会”是指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一课”是指按时上好党课。“三会一课”制度是健全党的生活,严格党员管理,加强党员教育的重要制度。
(一)党小组会:由支部委员主持。党小组会每季度召开一至两次,主要内容是:组织党员学习,汇报思想和工作;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小组的活动情况要及时向党支部汇报。开好党小组会要注意确定内容,做好准备;要抓住中心,组织讨论;要统一思想,归纳总结。   
(二)支部委员会:由支部书记主持。支委会每月不少于一次,主要内容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和决定,分析党支部工作情况,讨论党员发展、党员教育和奖惩等问题。开好支委会要注意有明确的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要有议有决。
(三)支部党员大会:由支部书记主持。党支部大会一般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主要内容是:学习文件,传达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和决定,进行党课教育,研究党员发展、转正、自身建设和党员奖惩问题。开好党支部大会,要注意做好开会前的准备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要有议有决。
(四)党课:党课教育,每半年进行一次以上,由支部书记主持。党课内容要围绕党在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联系本单位党员思想实际确定专题,传达党的文件,党纪党风和党的有关知识教育,表彰先进人物、播放有教育意义的电视录相,不断提高全体党员的政治素质。
 
 
党建工作责任制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支部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坚持从严治党方针,加强党内监督,保证上级党组织决策、部署的贯彻执行,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本支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党建工作责任制,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所实际,充分发挥本支部和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推动并保证本所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服务。
第二条 党建工作责任制在省律师协会党委领导下实施。
第三条 党支部的工作责任: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和上级党组织决议,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二)定期分析本支部党的建设状况,研究制订支部工作计划和措施,明确责任人,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法律专业知识。
(四)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执行“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会制度、民主评议党员等制度。达到每月一次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每半年一至两次党课。
(五)围绕中心任务,积极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经常了解当事人和本所党外人士对党员、党的工作的批评和意见,自觉把党建工作与日常业务工作有机结合,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保证法律公正实施。
(六)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经常性的发展党员工作,保证新党员质量。
(七)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抓好党风党纪教育,监督党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第四条 党支部委员的工作责任
(一)按照党支部的要求,认真组织党员学习,认真贯彻党支部决议。
(二)按时召集和主持开好党员会议,严格党的组织生活,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党员民主生活会。按时收缴党费,按照省律师协会党委规定及时调整党费交纳比例。
(三)带动党员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协助本所执行合伙人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收集党员汇报,做好党员思想工作,及时向党支部反映党员情况。
(四)发现和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协助党支部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五)组织党员开展群众工作,积极参加各项社会性义务活动,及时反映党外人士的意见和要求。
第五条 责任考核
(一)支部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执行情况,接受省律师协会党委的检查考核。对检查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党支部应及时召开会议,研究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支部党建工作责任制的考核,与民主评议党员、开展争先创优活动相结合,广泛听取党内外人士的意见。
(三)落实支部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党支部应在年度总结中向省律师协会党委作出书面报告,接受上级党组织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责任追究
(一)本支部党建工作受到上级党组织批评、被责令限期改正的,党支部书记应在支委会上作公开检讨,并及时研究改进意见,在限期内作出改正;单项工作受到批评的,分工负责该项工作的支部委员也应在支委会上作自我批评,并协助支部书记积极研究落实改进意见。连续两年受到批评的,党支部书记应予辞职,或重新改选。
(二)党支部不坚持“三会一课”制度,组织生活不正常,经超过半数党员提议,改选支部委员。
第七条 本制度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民主生活会制度
 
 
为使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化、规范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根据党支部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民主生活会应遵循的原则:
1、参加会议的人员要敞开思想,各抒己见,沟通思想;
2、坚持实事求是、与人为善、真心诚意、相互帮助的态度;
3、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努力提高政治素养;
4、虚心接受他人意见,增强团结,改进工作。
二、民主生活会应紧密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要本着“团结——批评与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改进工作、共同提高的目的。
三、召开时间:党内民主生活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可随时召开。
四、民主生活会的内容: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执行的情况;
2、加强党支部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3、艰苦奋斗,敬业务实,遵纪守法的情况;
4、坚持群众路线,改进工作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5、上级指定的内容及其他重要问题。
五、每次民主生活会前要认真准备,与会人员要根据会议的主题,联系自身的思想、工作实际,认真做好发言准备。要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外人士对党员的意见,以便更好地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因故不能参加民主生活会的人员要提前请假。
六、对于党员思想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一经发现,及时制订整改措施,明确具体人员负责落实,支部书记应加强检查督促。
七、民主生活会的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要通过适当方式,向党内外反馈,取得党员和党外人士的监督和帮助。
八、本制度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
 
 
为贯彻中央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持以党风建设促进本所行风建设,进一步倡导诚信意识、廉洁意识和责任意识,特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一、党支部书记和委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坚持原则,敢抓敢管,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措施和任务的贯彻落实。
二、抓好党风廉政教育,经常对党员进行理想信念、党风党纪和道德法制教育,增强反腐倡廉的自觉性。
三、严格遵守党的规章制度,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不牟取私利,不铺张浪费,不参与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维护党的形象。
四、协助上级党委做好本单位稳定工作,及时反映热点、难点问题,做好协调、疏导工作。
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监督检查,每半年分析、研究一次本单位廉政建设情况,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和解决廉政建设方面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六、本制度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发展党员制度
 
一、认真贯彻“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按照《发展党员工作细则》和省律师协会党委关于发展党员的程序,做到成熟一个,发展一个。
二、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基本知识、基本路线教育,使他们懂得党的性质、宗旨等,端正入党动机。
三、党支部应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经常同他们谈心,帮助其进步。注意在实践中考察其政治觉悟、思想品质、现实表现。
四、选派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党的基本知识培训。选派比较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参加上级党组织举办的入党积极分子短期集中培训班,经培训合格取得《培训卡》。未经集中培训的,不得发展入党。
五、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方可列为发展对象。
六、接收新党员,必须严格按照党章规定的程序办理,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召开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半数才视为通过。
七、预备党员预备期为一年。预备期内,党支部要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等方式,对预备党员进行教育和考察。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要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支委会审查、支部党员大会讨论的基础上,按时作出能否转为正式党员的决议,并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八、本制度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
 
 
党费收缴制度
 
自觉、按时、足额缴纳党费,是党员对党应尽的基本义务,是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的具体表现。为切实搞好本党支部党费收缴和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制度:
     1、党员必须本人交纳党费,除非有特殊情况,方可委托其他党员转交。
     2、党员必须按期交纳党费。一般应按月交纳党费,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交纳党费,视为自行脱党,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由支部讨论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后将其除名。
     3、党员必须按上级党组织规定的党员交纳党费标准交纳党费,不可少交。党员自愿多交纳党费的,可以不限。
     4、党费必须由支部指定专人负责,及时收取,按时上缴省律师协会党委。若需换届,必须及时办好移交手续。
     5、支部应按月将本支部收入、上缴党费情况记入《党费收缴登记薄》。
     6、党费的收缴情况,支部应每半年检查一次。
     7、前一年度党费收缴工作结束后,支部应通过召开党员大会或张贴公示榜等方式,向全体党员报告党费收缴情况。 
     8、本制度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