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在深圳打工的某合肥籍人欲回家乡注册公司创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时,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该申请人提供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房屋租赁证》,用以证明拟注册的公司有合法的办公经营场所。在2015年元月1日之前,合肥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只需提供租房合同,因此,该申请人没有准备,加之办理《房屋租赁证》有严格的办理程序,手续复杂,短时间内不可能办到,最终,工商行政部门以办理材料不符合要求为由没有给他办理营业执照。事后,该申请人拔打12345市长热线反映,诉称在深圳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只需提供租房合同,不需要提供《房屋租赁证》,感慨合肥与深圳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程序有很大差距,希望合肥市政府支持和服务全民创业,认为经济上可以有差距,但思想上存在差距,就无法实现社会和经济发展。
正确看待此市长热线反映的问题,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房屋租赁证》的法律地位。2013年5月1日颁布施行的《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十五日内,出租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该办法第二十七条又规定,如不及时办理房屋租赁备案,出租人需要承担罚款的行政责任。我们从该办法规定可以知道,《房屋租赁证》是房屋租赁备案的结果,具有强制性。该条规定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规范登记流动人口、打击传销、维护社会治安和征收租赁税等,是为了方便政府部门行政管理的需要。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房屋租赁合同经出租人和承租人签字后即可生效,双方就可以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如交付房屋,支付房租等,因此,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不是租赁合同生效和履行的前置条件。一旦履行了租赁合同,承租人就合法占有和使用了该房屋,就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应当提供明确的办公或经营场所”之规定,满足了办理营业执照的要求,并不一定需要提供《房屋租赁证》。
其次,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是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条件是法律法规或行政规章规定的,政府部门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行政许可是指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等形式,依法决定是否赋予特定的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或资格的行政行为。工商登记是通过“登记”方式授予申请人《营业执照》,赋予申请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及行政许可申请的条件由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2014年下半年,合肥市各政府部门都已经完成行政权力和责任清单审核,其中一项重要内容就是明确行政许可的程序、时间和申请人需要报送的材料,要求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行政许可的报送材料。工商行政部门要求申请人提供《房屋租赁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
最后,不符合当前国务院提倡的全民创业的精神。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时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要求申请人提交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即可予以登记。自2015年元月1日之后,合肥市不但没有简化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反而进一步繁琐了。
《房屋租赁证》和房屋租赁合同是根据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的,都能证明申请人合法使用租赁房屋的事实,他们之间的法律效力不存在高低、大小之分,为何工商行政部门规定一定要申请人提供《房屋租赁证》呢?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的合政办【2014】41号《合肥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于2015年元月1日颁布实施,该文件第十条规定,租用他人房产的,需要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也就是办理《房屋租赁证》,才能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部门就是以该规范性文件为依据,把提供租赁合同修改为提供《房屋租赁证》,迫使申请人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之前,必须履行另外一个法定义务,即把租赁合同备案。由于合政办【2014】41号的法律地位属于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无权就行政许可设定任何条件,不应当是工商部门行使行政许可行为的依据。
出租人依照《合肥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是法定义务,应当依法履行,承租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他们之间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和逻辑关系。这种捆绑式的行政行为,貌似正确、合法,其实是违背“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政府依法行政理念,与当前依法治国大形势背道而驰。
前几年,全国有部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机动车车主没有接受违章处理之前,不得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由于该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 “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之规定,最终被人民法院判决败诉,这种捆绑式的行政行为就不了了之,不再执行。合肥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申请人提供《房屋租赁证》与上述纠纷如出一辙,是捆绑式的行政行为,应当予以纠正。
(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 龚英亮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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