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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理高利贷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5-12-29     浏览次数:8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民间借贷是一种正常的民事行为,也是正常的金融现象。当身边的人或企业出现经济困难,周围人伸出救援之手,出借部分多余钱财,帮助其度过难关,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当褒扬。民间借贷收取适当利息,在我国一直是允许的,但借贷约定的利息超过一定的数额和度,民间就称之为高利贷。有人认为,高利贷是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我们应当要尊重,法律不能随意干涉。该观点不正确。任何一个合法的民事行为必须符合公序良俗,其作用就是推动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高利贷违背了帮助他人解决困难的传统美德,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影响了社会的有序发展,一直为社会不齿的行为。按照毛泽东主席的话,高利贷是社会毒瘤,是喝人血的吸血鬼。该评价非常形象。赌博也是参赌人员的意思自治,愿赌服输,但我国法律明确禁止,轻则治安拘留,重则科以刑法。高利贷同赌博一样,已经给社会治理带来混乱,必须通过法律加以约束。

近几年,在全国范围内,都不同程度地暴露高利贷的社会危害性。前几年出现的浙江温州老板“跑路”潮,其根源之一就是无法偿还高利贷。曾经是安徽省本土著名的家庭装饰企业安徽裕森集团,2015年9月董事长曹某失踪,企业立马停止生产经营,15天后该董事长回到企业,他以公开信的形式向社会宣称,他借了高利贷,失踪的15天事实上是被高利贷债权人拘禁。最后,他以受害人的身份指出高利贷祸国殃民,强烈要求政府尽快对高利贷行为进行打击。

首先,高利贷不符合市场发展的经济规律。根据现行的法律规定,超过本金24%的年利息定性为高利贷。当前全国经济增长率也只有7-8%,一个传统行业的企业年利润一般不会超过20%,也就意味着借贷越多,经营规模越大,将亏本越多。对于利用高利贷资金发展的企业,一旦无法偿还高利贷时,就意味着企业可能濒临破产。

企业正常的扩大发展是必要的,但一定要量力而行。过度的投资,过分的扩大生产,尤其是盲目相信高额投资就必定有高额回报,是产生高利贷的根源和土壤。据统计,近一半的高利贷是企业为了偿还银行的到期贷款,为了下一步的续贷,用高利息在民间借贷造成的,民间俗称该借贷行为叫“过桥”。“过桥”资金的特点是金额大,使用时间短,一般约定的利息非常高,有的竟然高达月息1分,也就是1万元的本金,一年到期后本息高达2.2万元。有的企业由于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经济实力,为了偿还前期高利贷,就在熟人圈中以更高的利息借贷,归还前面的高利贷,一直如此滚动借贷,直到最后无法借到钱为止,最终导致企业破产,同时造成周围亲戚朋友的巨大经济损失。安徽“裕森”就是一个鲜活的例子,他在小贷公司借贷700万元高利贷归还银行贷款,由于银行贷款没有续贷成功,只好在民间继续融资,1年不到已经归还了1200万元,还拖欠700万元本金。

其次,高利贷是部分刑事犯罪的重要诱因。受高额利润驱使,几乎所有的涉恶、涉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类犯罪案件中,都有高利贷的身影。高利贷直接导致两类最为常见的刑事犯罪。一是非法集资案,轰动全国的浙江东阳吴英案和安徽亳州兴邦案都是非法集资,该集资的手段都是以高利贷的形式进行融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近几年审理的所有非法集资的刑事案件,全部涉及到高利贷。二是为讨回高利贷采取非法拘禁的犯罪行为。笔者曾经代理一起刑事案件,三名债权人向债务人追讨拖欠的高利贷,采用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导致债务人从楼上逃跑摔死,三人全部被判处有期徒刑。钱没有要到,却身陷囹圄。

高利贷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一直得到我国党委政府的重视。早在1930年中国共产党在《中国共产党对目前时局宣言》中明确要求禁止一切高利贷行为。1964年中共中央批转《关于城乡高利贷活动情况和取缔办法的报告》,再一次强调禁止高利贷。

最值得庆幸的是,20158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在肯定民间借贷对社会的促进作用的同时,对民间借贷的利息进行了强制性规定。该解释关于利息约定有以下几个亮点: 1、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无权主张借款人支付借期内利息;2、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但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则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应当被认定无效,借款人有权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3、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4、除借贷双方另有约定的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并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5、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6、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本金的24%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经于2015年91日生效执行,该规定为我国规范民间借贷的利息约定有很好的指导作用,对打击民间借贷的高利贷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

(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  龚英亮律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