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家三口去国外旅游,旅行社要求填写在遇到紧急情况下可联系的国内联系人,他们填写了男士的母亲,旅行社又要求男士证明填写的联系人就是他妈。鉴于他妈远在外地,且与他本人不在一个户口簿上,一时没有想出好办法 “证明我妈是我妈”,最后,该男士多交旅行社60元钱,没有出具“证明我妈是我妈”的证明材料。旅行社要求该男士出具“证明我妈是我妈”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虽然该行为荒唐,但平等主体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如果在行政审批过程中,政府部门要求办事群众出具“证明我妈是我妈”的证明材料,则就困难如登天了。2015年5月6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确定政府部门进一步简政放权、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类别时,李克强总理就讲了这个故事,他费解地发问这怎么证明呢?简直是天大的笑话,进而引伸感慨老百姓办个事儿咋就这么难?政府给老百姓办事为啥要设这么多道“障碍”?
办理行政事务时,如果政府机关要求办事群众出具“证明我妈是我妈”的证明材料,就是李克强总理痛斥的政府办事机构的官僚行径,是“门难进,事难办,脸难看”的衙门作风。
目前我国存在有很多行政审批行为,根据相关的法律政策规定,申请人需要开具证明材料来证明某个事实,在满足行政许可审批的条件后,审批机关才会继续下一步的行政行为,如办理房地产权证需要在婚姻登记机关开具是否单身的证明;申领城市最低生活保障,需要在居住地的居委会开具无业和家庭困难的证明,等等。出具以上证明是为了保证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严肃性,为了保证社会的公平公正,以及第三人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等。可见,出具证明材料的出发点是好的,但好经却被“和尚”念歪了,“和尚”扩大了开具证明材料的范围,不该出具证明材料的要求出具,无法出具证明材料的也要求出具。笔者亲身经历一起诉讼纠纷,原房产证被人民法院撤销,房产证原户主拿着法院判决到某房产部门要求重新办证,该部门竟然要求户主出具该2层楼房是2层的证明材料,而且还明确要求,出具该证明材料的单位必须具有资格证明该栋楼房是2层楼房的单位,由于原户主无法找到出具该证明材料的单位,至今没有重新办证成功。“证明楼房2层是2层”就是不该出具且无法出具的证明材料,也应当属于李克强总理所称的“天大笑话”。
政府部门为何会要求办事群众出具一些荒唐的证明材料,原因很多,但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在简政放权的改革中,一些部门和地方政府放权不彻底和截留权力,更有甚者,在法无授权的情况下乱行权、乱作为,人为设置条件障碍,获取不当利益。有些证明根本就不需要,已有的材料早已证实了该事实。例如前几年合肥市区商品房限购,有一离婚的女士带着离婚证到房产局登记购房,但房产部门却要求她到民政部门开具没有再婚的证明,理由是在办证过程中发现有些夫妻假离婚,骗取政府部门取得购房资格。该证明材料根本就无法出具,首先民政部门无权出具再婚的证明,其次让该女士自证自己第一次提供的证明材料(离婚证)是客观真实的,无逻辑可言。二是部分政府部门既不愿亲力亲为去调查核实,也不愿承担审查不当的责任。一些涉及到第三人利益的行政审批行为,政府审核部门应当要实地调查核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核对后再批准。然而现实生活中,政府审批部门只对证明材料的形式进行审查,并不对内容进行深究核实,将来一旦出现问题,就以申请人作假,提供了假证明材料,以及自己无法判断真假来推卸责任。也正是政府办事部门有推卸责任的动机,导致行政审批不严,助长了各种假证明材料满天飞。
自2014年年底开始,我国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各政府部门的行政权力和负面清单进行清理,其中就包括各类行政和非行政许可审批,要求标明办事流程和申请人需要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应当说这已经有很大进步了,但仍然还不够,为了减少或杜绝“证明你妈是你妈”证明材料再次出现,对证明材料还要做进一步明确:1、出具证明材料的目的就是要保证行政审批行为的科学性,一旦确认某个证明材料是必须的,就应当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来明确,做到有法可依,这样才能杜绝“拍脑袋”的奇葩证明;2、当前出具同种证明材料的单位有时五花八门,如居委会,民政局和公安机关都可以证明夫妻关系的存在,这既不严肃,有时各部门还会推卸出具证明的义务,增加群众的办事难度,因此,应当要明确出具证明材料的具体单位;3、出具证明材料的单位、接受证明材料的单位与申请人要共同承担证明材料虚假的不利法律责任。申请人通过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利益,当然需要承担责任,单位帮助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也当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负有审查责任的单位,由于未发现证明材料的虚假,也应当承担不利法律责任。
依法依规则办事,是杜绝“证明我妈是我妈”唯一有效的手段。
(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 龚英亮律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