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0日,广州交通执法部门突击检查一辆“非法营运”的“专车服务”车辆,引起围观群众的声援,要求交通执法部门、公安部门放人放车,造成交通堵塞,双方僵持约4小时,最终执法部门放人放车,人群散去。无独有偶,类似广州事件,最近在杭州等另外几个城市也连续发生。行政执法应当有法律依据,应当有群众基础,应当得到全民的尊重和支持,不论“专车服务”(注:最近两年在全国范围内出现了召车软件推出的“专车服务”,专车一般无出租车营运证)是否合法,但结果却导致群众集体公开抵制,既影响行政执法的权威,也与我国法治国家建设相违背,应当引起我们反思。
声援群众中有两类人,一类人是从事“专车服务”的从业者,他们认为出租车是社会公共资源,不应当被少数特权人把持,他们开出租车没有营运资格,必须租用,每天缴纳高额“份子钱”;占有营运资格的人不开车,利用垄断的营运资格获取“份子钱”。 虽然政府定性“专车服务”行为违法,但“专车服务”的从业人员坚定认为,政府应当纠正和打击的不是他们“非法营运”,而是改革出租车经营权行政许可模式,体现社会公平。另一类人是一些素不相识且与本行政执法无任何直接利益关系的路人,由于现有的出租车管理模式导致出租车不能按照市场需求配置,数量少,乘客出行难,而“专车服务”符合市场需求,方便市民出行,认为应当鼓励和支持。这两类人表面上是集体抵制行政执法,深层次是对现有出租车市场改革的强烈需求。也正是上述原因,各地政府对“黑头车”的行政执法得不到群众支持,这些年来“黑头车”越打越多,成为城市管理的“老大难”。
我国长期实行严格的出租车经营权行政许可制度,保证出租车市场的有序发展。1988年深圳市开始实行出租车经营权有偿使用,随后几年,建设部和公安部相继颁布实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的若干规定》和《城市出租汽车管理办法》,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和转让。然而,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81号文《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出租车经营权有偿转让不合理,规定所有城市一律不得出台出租车经营权有偿出让政策。但由于没有建立新的出租车经营权管理模式,致使出租车经营权有原先公开有偿转让变成私下有偿转让,事实上没有达到该通知的规范管理目的。据调查,目前合肥地区出租车营运证私下转让市场价高达70万元左右,深圳地区为100万元左右。
出租车行业涉及到公共利益,出租车服务是社会公共资源,可以实行经营权的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目前出租车经营权行政许可来源于部门或政府行政规章,与该法相违背,没有法律依据。全国人大、国务院或地方人大应当尽快立法,把出租车经营权许可纳入法治范畴,做到依法授权管理,做到合法、公开、公正。当然,出租车经营权并不必然需要行政许可,在日本东京和我国台湾地区,只要满足政府规定的条件,任何人都可以申请提供出租车服务。以日本东京为例,个人若想自行运营出租车,必须拥有出租车或巴士驾驶经验10年以上,且在自己希望运营的区域内拥有5年以上驾驶经验,熟悉环境,还要5年无事故,3年内无违章,还要通过一轮又一轮严格的考试才能正式上路。
新出现的“专车服务”和长期存在的 “黑头车”反映出整个出租车行业的困境,尤其是群众公然抵制行政执法,提醒我们出租车经营权管理亟待改革,我们需要建立一个自由、公平、合法的市场化出租车管理体系。可喜的是,2015年5月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深化交通运输改革的意见》出台,提出要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率先为出租车管理“松绑”发出信号。 浙江义乌2015年5月初也出台《出租汽车改革运行方案》,提出放开出租车经营权行政许可,计划2016年全部取消出租车营运权使用费,2018年起不再管控出租车数量,鼓励发展与互联网结合的“专车服务”。随后,交通运输部在2015年5月21日召开新闻发布会,明确表达了中央层面对义乌出租车改革方案的支持,并称义乌的尝试为全国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提供了借鉴和示范。
出租车经营权管理改革涉及依法行政、社会公益、社会民生和社会稳定,甚至还有涉及到不同群体的利益、权力的博弈,难度非常大,但国家中央层面已经意识到非改不可,而且势在必行。我们期待此次出租车改革顺应市场发展需求,顺应群众民生需求,顺应城市管理需要,也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理念。
(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 龚英亮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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