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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基本法律原则 杜绝冤假错案发生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5-12-29     浏览次数:8    

最近几年,一系列冤假错案相继被披露,尤其是多年前就已结案,且“被告人”已经被执行死刑的冤假错案,不断冲击和挑战公众的心理底线。冤假错案对当事人是一场灾难,对社会也是一场灾难,严重损害了我国法律和司法的权威,影响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信心,对国家法律的拥护和信仰。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冤假错案已经严重干扰了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我们只有坚持最基本的刑事法律适用原则,坚持法治信念,才可以减少和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一、坚持无罪推定原则。

无罪推定,是指已有相当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重大的犯罪嫌疑,但全案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尚不能排除一些合理的怀疑,无法确认嫌疑人就是真正的罪犯,在这种情况下,应当推定嫌疑人无罪。无罪推定是世界上所有法治国家的刑事法律适用原则。无罪推定与有罪推定相对应。一旦嫌疑人被有罪推定,办案人员的主导思想就是搜集有罪证据,在证据无法收集的情况下,刑讯逼供、诱供就变成了主要的破案手段。刑讯逼供是法律所禁止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事实上,已发生的冤假错案都形成于刑讯逼供。湖北佘祥林1998因涉嫌杀害妻子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53月其亡妻突然出现,他被无罪释放。河南赵作海2002年涉嫌杀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2010年5月“被害人赵振晌突然回家,他被宣告无罪释放。记者采访过程中询问为何在侦查阶段承认自己杀人了,他们都是一句话“屈打成招”。一个刑事案件需要经过三个法定的刑事诉讼程序才能判决定案。侦查是第一步,搜集证据,判断是否有罪;审查起诉是第二步,主要是对侦查所取得的证据进行鉴别、核实、指导和补充,再次判断是否有罪;审判是第三步,是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再鉴别和再核实,再在一次判断是否有罪。上述两个冤假错案,如果当时侦查办案人员没有采取有罪推定,没有采取刑讯逼供的手段,佘祥林、赵作海是绝不会谎称他们自己杀了人。如果检察和审判机关也不盲从有罪推定思维,认真调查核实佘祥林、赵作海的供述和证人证言,必然会发现有罪证据都是胡编乱造,当时就会做出无罪判决。

当前,部分司法人员仍然坚持宣扬一个理想化的口号“既不冤枉一个好人,也不放过一个坏人”,既不要无罪推定也不要有罪推定,从根本上否定无罪推定的刑事法律适用原则。这种理想化的思维是极其危险的,违背了人的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和对过去事物还原能力的有限性,必然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坚持疑罪从无原则。

疑罪从无,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出现既不能排除犯罪的嫌疑又不能证明有罪的情况下,从法律上推定为无罪的一种处理方式。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无论是“不错放”还是“不错判”都是两难的选择,“错放”或“错判”都背离了司法审判追求的目标。如果冤枉了一个好人,必定包庇了一个坏人,是两个错,而错放一个坏人无非只有一个错,“两害相权取其轻”,我们宁可放掉可能的坏人,也不能冤枉一个真正无辜的好人。因此,宁可错放,不可错判是疑罪从无的真实体现,是一句实话、一句真话。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同志在《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文写到河南赵作海杀人案、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案(注:2004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以强奸杀人罪判决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由于该案存在众多疑点,2005年张氏叔侄又被浙江省高院判决无罪),审判法院在当时是立了功的,至少可以说是功大于过的,否则人头早已落地了。”“面临来自各方面的干预和压力,法院对这类案件能够坚持作出留有余地的判决,已属不易。应当说当时审判法院已经意识到这两起案件有疑点,如果坚守疑罪从无,这两起冤假错案完全是可以避免的。

疑罪从无不是简单的终止案件,还要从疑问处寻找真实的罪犯。2013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于英生故意杀人事实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在案证据之间的矛盾没有得到合理排除,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决于英生无罪,推翻了2001年的死刑缓期执行的判决。同时从案件疑点出发,侦查机关重新启动再侦程序,对原案卷材料和物证资料进行全面细致梳理,最终通过案发现场犯罪嫌疑人DNA关键证据锁定犯罪嫌疑人武某某。2015年元月,被告人武某某以故意杀人罪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受审。

三、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原则。

我国长期以来一直将打击犯罪作为刑事诉讼活动的主要目标,2012年颁布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写入了保障人权的内容,是刑事诉讼理念的进步,体现出我国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原则。刑事诉讼法第二条明确规定,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嫌疑人的人权有多个方面,但对保障不造成冤假错案的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不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或诱供,二是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司法机关不得强迫其自证有罪。只有在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才能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上述三个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应当作为每个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人员心中的信仰,自觉的行为准则,冤假错案就可以得到有效遏制。当然在刑事诉讼实践中,司法机关主动接受监督,司法公开,尊重律师辩护等,也是减少和杜绝冤假错案的有效手段。

(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  龚英亮律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