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南京市彭宇交通事故赔偿案、2008年的广州市许霆盗窃案、2011年的云南省李昌奎故意杀人案、2013年的湖南省唐慧劳动教养案等,众所周知,上述案件审理时都处在社会舆论的浪尖上,审判过程一波三折,社会舆论对最终的判决结果都产生了的较大影响。尤其,最近发生的南京市养母虐童案,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响,为了尊重社会舆论,顺应民意,南京市检察机关就是否逮捕养母召开听证会。当前,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应用,舆论传播的广度和深度都有极大的加深,对司法活动的压力影响也更大。
舆论通常是指公众对待社会事物的公开看法或者态度,体现出舆论传播者对待某一社会事件的社会态度和价值观。从上述案件的审判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司法案件的处置方式或判决结果一旦超越了公众的惯常理解、生活经验,背离了公众的普遍性思维和社会传统美德,就会引发公众的舆论热议。发表舆论的主体为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或者价值观念,通过舆论来论说和评价案件事实、司法权的行使过程和法律适用。公众通过舆论来影响法官判断,甚至给法官施加压力,引导裁判后果,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舆论审判”。
为何社会舆论会影响法院的裁判?首先是法律的内在要求。法律本身就体现了人民的公共意志,司法审判是法律适用的活动,也应当体现人民的公共意志。正确的社会舆论属于民意,是对真善美、公平正义的追求,是公众的朴素价值观体现,也属于人民的公共意志。司法活动一定要顺应民意、考虑民意;其次是司法目的的要求。司法目的是化解纠纷,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程序,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一项不合民意的裁判,一个可能导致民众哗然的裁判,一个民众普遍不能接受的裁判,一定不是一个好的、公平公正的裁判。我国民事法律对民事裁判的结果就有明确的要求,民事裁判必须尊重公序良俗。
英国哲学家罗素说“法律如果没有舆论支撑几乎毫无力量,作为有效力量的法律,它依赖舆论甚至比依赖警察权力还要多”,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说“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法治国家中司法应该是独立的,不受任何其他力量的干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唯一适用标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要尊重舆论,但不是被舆论“牵着鼻子走”,既不是以舆论做断案的依据,也不是看舆论的导向来裁判。
一是对舆论进行去伪存真,顺应真正民意。公民通过参与个案讨论,直接参与政治和社会管理,表达他们对社会秩序、社会公平正义的期望。如"彭宇案"体现公众对传统美德的正义诉求,"许霆案"体现公众对事物的一般性理解,“唐慧案”体现公众对部分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不满,“养母虐童案”体现出公众对中国家庭伦理现实的尊重。由于舆论传播者不可能像法官一样占有详尽的事实和对法律的掌握,因此,言论不可能全部正确和真实,甚至有少数人为了不正当目的,无理谩骂、恶意攻击,带有强烈的宣泄情绪,严重干扰了正常司法程序,应当要坚决抵制和鄙弃。
二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法适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从民意价值观。法律追求的是一般的、全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具体的个案是实实在在的,有其特殊性,追求的是个案的公平正义。如果这两者公平正义吻合时,裁决当然能够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如果不相吻合时,就应当要充分尊重民意。另外,由于法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在立法时往往采取范围较大的语言来规定一项制度,确立一个概念,如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等,民法中的“善良”、“公序良俗”等。当这些内容经过公众广泛讨论,集中众人的智慧后,可以为法官的裁决提供参考。
三是提高司法透明度,减少社会舆论的无端猜疑和攻击。不透明的司法容易引起诸多猜测,一旦谣言趁虚而入,会给民众造成先入为主的印象,再改变民众的观念难度较大。案件审理工作要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将司法置于阳光之下,增强司法的公开性。同时,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裁判文书要对社会舆论中的观点进行阐明,确认并采纳正确观点,反驳错误观点。另外,法院也应当主动的将信息透露给公众,克服了社会舆论容易受各种言论不当干扰的弊端,引导公众对案件的性质和案件涉及的道德等问题进行讨论,从而形成有价值的民意。
虽然审判过程尊重舆论,但不能简单理解为司法机关对社会舆论的屈服,甚至理解为“平民胜利”。法治社会即要保障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独立审判,又要保障公众舆论的正常表达。尊重民意的裁判结果,必然会得到社会民众认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正义”,这句话就是要求在案件审理时要充分尊重民意,裁决是要追求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的统一。
(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 龚英亮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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