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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看待“舆论审判”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5-12-29     浏览次数:8    

2006年南京市彭宇交通事故赔偿案、2008年的广州市许霆盗窃案、2011年的云南省李昌奎故意杀人案、2013年的湖南省唐慧劳动教养案等,众所周知,上述案件审理时都处在社会舆论的浪尖上,审判过程一波三折,社会舆论对最终的判决结果都产生了的较大影响。尤其,最近发生的南京市养母虐童案,引起社会舆论的强烈反响,为了尊重社会舆论,顺应民意,南京市检察机关就是否逮捕养母召开听证会。当前,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应用,舆论传播的广度和深度都有极大的加深,对司法活动的压力影响也更大。

舆论通常是指公众对待社会事物的公开看法或者态度,体现出舆论传播者对待某一社会事件的社会态度和价值观。从上述案件的审判过程我们可以看出,司法案件的处置方式或判决结果一旦超越了公众的惯常理解、生活经验,背离了公众的普遍性思维和社会传统美德,就会引发公众的舆论热议。发表舆论的主体为了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或者价值观念,通过舆论来论说和评价案件事实、司法权的行使过程和法律适用。公众通过舆论来影响法官判断,甚至给法官施加压力,引导裁判后果,这就是通常所说的“舆论审判”。

为何社会舆论会影响法院的裁判?首先是法律的内在要求。法律本身就体现了人民的公共意志,司法审判是法律适用的活动,也应当体现人民的公共意志。正确的社会舆论属于民意,是对真善美、公平正义的追求,是公众的朴素价值观体现,也属于人民的公共意志。司法活动一定要顺应民意、考虑民意;其次是司法目的的要求。司法目的是化解纠纷,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程序,进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一项不合民意的裁判,一个可能导致民众哗然的裁判,一个民众普遍不能接受的裁判,一定不是一个好的、公平公正的裁判。我国民事法律对民事裁判的结果就有明确的要求,民事裁判必须尊重公序良俗。

英国哲学家罗素说法律如果没有舆论支撑几乎毫无力量,作为有效力量的法律,它依赖舆论甚至比依赖警察权力还要多,美国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克说言论自由与公正审判是我们文明中两种最为珍贵的东西,实在难以在二者之间取舍。法治国家中司法应该是独立的,不受任何其他力量的干预,“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唯一适用标准。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要尊重舆论,但不是被舆论牵着鼻子走,既不是以舆论做断案的依据,也不是看舆论的导向来裁判。

一是对舆论进行去伪存真,顺应真正民意。公民通过参与个案讨论,直接参与政治和社会管理,表达他们对社会秩序、社会公平正义的期望。如"彭宇案"体现公众对传统美德的正义诉求,"许霆案"体现公众对事物的一般性理解,“唐慧案”体现公众对部分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不满,“养母虐童案”体现出公众对中国家庭伦理现实的尊重。由于舆论传播者不可能像法官一样占有详尽的事实和对法律的掌握,因此,言论不可能全部正确和真实,甚至有少数人为了不正当目的,无理谩骂、恶意攻击,带有强烈的宣泄情绪,严重干扰了正常司法程序,应当要坚决抵制和鄙弃。

二是法律有明文规定的,依法适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从民意价值观。法律追求的是一般的、全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具体的个案是实实在在的,有其特殊性,追求的是个案的公平正义。如果这两者公平正义吻合时,裁决当然能够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如果不相吻合时,就应当要充分尊重民意。另外,由于法律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在立法时往往采取范围较大的语言来规定一项制度,确立一个概念,如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等,民法中的“善良”、“公序良俗”等。当这些内容经过公众广泛讨论,集中众人的智慧后,可以为法官的裁决提供参考。

三是提高司法透明度,减少社会舆论的无端猜疑和攻击。不透明的司法容易引起诸多猜测,一旦谣言趁虚而入,会给民众造成先入为主的印象,再改变民众的观念难度较大。案件审理工作要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全面公开。裁判文书上网公布,将司法置于阳光之下,增强司法的公开性。同时,要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裁判文书要对社会舆论中的观点进行阐明,确认并采纳正确观点,反驳错误观点。另外,法院也应当主动的将信息透露给公众,克服了社会舆论容易受各种言论不当干扰的弊端,引导公众对案件的性质和案件涉及的道德等问题进行讨论,从而形成有价值的民意。

虽然审判过程尊重舆论,但不能简单理解为司法机关对社会舆论的屈服,甚至理解为“平民胜利”。法治社会即要保障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独立审判,又要保障公众舆论的正常表达。尊重民意的裁判结果,必然会得到社会民众认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让民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到公平正义”,这句话就是要求在案件审理时要充分尊重民意,裁决是要追求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的统一。

(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  龚英亮律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