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该决定明确提出把我国建设成为法治国家。法治是指与“人治”相对立的一种治国方略,是世界各国普遍遵从的治理国家和社会调控的方式。2000多年前,亚里斯多德就明确提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法治强调法律至上,强调良法治理,通过法律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公共权力。国家要实现法治,应当从以下四个层面入手: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和全民守法。
一、科学立法
法治的前提是有健全的法律制度和体现人民意志的良法,这是社会正义的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立法的精神、原则、内容和程序等都有明确的规定,立法者必须严格遵从,不能任意立法。
1、有完备和系统的法律体系。法律是治国之重器,对权力进行相互平衡和对利益进行相互制约。社会越发展,民众对美好生活的期盼就越强烈,加强和改进立法的任务就越艰巨。国家要做到社会行为都有法可依,互不冲突,就必须加强重点领域的立法,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杜绝部门法之间、不同立法机关之间在立法的逻辑上、价值取向上的相互冲突。
2、有良法。良法就是好法,反映社会发展规律和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反之就是“恶法”。法治的前提是法律具有正义性,正义性的法律应当包含有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平等、保证自由和促进效率等四个方面的作用。只有在形式上和实质上都分别具备上述特征的法,才是良法。当前,饱受诟病的“同命不同价”,即不同身份的人适用不同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就不能体现法律的正义性,无法达到良法善治的目的。
3、立法程序合法。立法程序主要包括提案、质询、讨论、审议、表决和公布等,任何一个步骤都尽可能发扬社会主义民主,通过新闻媒体对外传播,让公众知晓,参与立法活动。除涉及国防、外交或其他重大事务不宜公开的外,任何立法会议均应公开举行。为了解决城市大气污染和道路交通拥堵等社会问题,最近,深圳市政府对小汽车进行限购,这完全是政府行使公共管理的权力,无可厚非,然而在公布实施限购时搞突然袭击,牺牲了程序合法的原则,造成程序瑕疵,导致全国媒体和公众的普遍质疑。
二、严格执法
严格执法就是执法者忠实于法律,依法行政。“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有授权必须为”是对执法者的要求。执法者对法律的不忠,主要表现为失职渎职、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执法随意、执法不公和执法腐败等。执法者对法律的不忠缘于其个人法律素质低下、法治意识淡薄和权力观念错位等,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和监督惩戒的缺失也是主要的原因之一。如果法律制度健全,权力公开透明便于公众监督,则不忠的执法者就无洞可钻,无机可乘了。习总书记说“把权力放在笼子内”,就是严格执法的最形象比喻。
三、公正司法
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是穷尽其他救济手段后的最后选择,所以人们常说,司法是保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没有坚持社会正义,则公众就不会选择合法的途径解决纠纷,非法的途径就会成为必然选择。为什么有人对法律缺乏足够的敬畏?表面的原因是这些人的法治意识淡薄,深层次的原因是他们不相信司法者会公正裁决,实现正义。提高司法人员的司法能力,加强对司法行为的监督,严格错案追究制度,才能保障公正司法。公正司法就是让有理有据的当事人打得赢官司,权利获得法律的保护,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全民守法
普通民众也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每个民众都应当树立法律至上、权利平等的思想,依法办事,尊重法律。如果没有普遍的守法人群,一个国家和社会是无从实现法治的。长期以来,我国民众的整体法律素养和意识不强,这需要整个社会加大法律宣传的力度,全社会营造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安徽省层面,还是合肥市层面,要实现政治清明和民心稳定,要实现社会公平和长治久安,最根本的手段还是要靠法治。
(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 龚英亮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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