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0日,南京市徐姓老人在公交站台候车时,被他人撞倒摔成骨折。在彭宇扶起徐老人后,徐老人指认撞人者就是彭宇,并起诉至人民法院索赔13万多元。彭宇辩称自己出于好心扶起徐老人,没有撞徐老人。2007年9月4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以“常理”和“社会人情”角度一审判决彭宇承担40%的责任,赔偿徐老人4.5万元。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案件最终以和解撤诉的方式结案。虽然该案仅是一个具体的个案,但已经完全超过案件本身追求的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 “老人摔倒该不该扶”本是每个人应当有的基本义务和责任行为,从“彭宇案”开始后,成为人们需要广泛关注和探讨的话题。2015年2月1日下午,浙江台州玉环县楚门镇东西村54岁村民陈喜文醉倒在村道上,8分钟后被车碾轧身亡。在这8分钟里他身边有4辆车和23个行人经过,但无人上前搀扶,再一次震撼人心,更是把“老人摔倒该不该扶”的话题推到全民讨论的高度。
帮助摔倒的老人是全社会普遍遵从的道德和良知,不应当探讨,更不应当提出质疑。不扶摔倒的老人肯定是社会道德的滑坡和良知的缺失,应当给予毫不留情的否定评价,并且给予谴责。然而当前,在社会上却出现不扶摔倒的老人言论,理由是有可能被摔倒的老人或周围的人误解或讹诈成撞人者,被起诉索赔,存在法律风险。这种言论完全是对每个公民应尽道德义务的推卸,根本是站不住脚的,也是违背我国民事法律“谁主张,谁举证”基本原理。完全可以说,从现行的司法审判制度来分析,扶摔倒的老人不可能存在任何的法律风险。
分析如下,某人甲在老人摔倒现场扶起老人,客观上存在两种事实:一种是甲把老人撞倒后的施救行为,另一种是完全与甲无关的人道主义帮助行为。假设甲不是撞人者,则被扶老人是不可能找到任何证据来证明甲就是撞人者,即使被扶老人诬陷甲,或因老人年龄大原因存在错误认识,由于不存在撞人的任何客观证据,老人是无法拿出任何撞人的证据。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审判原则,法庭也必然会驳回被扶老人的诉讼请求,不可能对甲做出不利的判决。综上一句话,没有撞人的人是不可能承担任何不利的法律责任。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审判原则,“彭宇案”的判决应当是没有任何悬念的,应当驳回徐老人的诉讼请求。徐老人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彭宇,无论事实上是否是彭宇撞到的,鉴于徐老人没有举出证据,法庭就应当判决徐老人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责任,判决彭宇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发现社会上关于扶摔倒的老人存在法律风险的言论是没有弄清基本的法律常识。首先,把撞老人和扶老人两种行为相混淆,扶老人只会产生积极的道德后果,不可能产生任何不利的法律后果,撞老人的行为才会产生不利的法律后果;其次,把撞老人和扶老人两种行为简单认为互为因果关系,认为撞人后必然会扶,没有撞人必然不会扶,这是毫无逻辑地推断。
道德和法律都是公认的社会准则,但又有着截然不同的规范范围。对于一个文明的社会而言,道德和法律是支撑社会进步的“两条腿”,也是终结“老人摔倒该不该扶”讨论的两个缺一不可的行为规范。
社会应当肯定和褒扬扶人者。无论扶人者是否撞人,只要能够主动扶起摔倒的老人,就应当值得肯定。扶老人的道德行为没有强制性,我们无法通过法律等强制性措施来要求,但可以在全社会倡导,通过社会舆论和宣传来褒扬。彭宇有无撞人,我们不得而知,但他扶人确是不争的事实,应当鼓励和肯定。
扶老人问题不能单从道德层面上论道德,还需公正司法来保护道德的行为不受侵害。公正审判是打击和惩戒违法人的手段,最终目的是保护守法人,恢复良好的社会程序。我们不能把追究撞人者的法律中责任放在公正审判的第一位置。一个人出于道德的目的扶起老人,虽然不能在法律层面获得奖励,但应当免除被诬陷、被侵害的危险。为达到公正审判的效果,应当遵守“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审判原则保护扶人者,这样可能会让一些撞人者逃脱法律责任,但却保障了扶人者不受到误解,甚至诬陷,免除扶人者做善事和行道德的顾虑,最大限度地保护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最大限度地维护了道德行为的实施。
对于个人乃至社会全体而言,崇尚道德和敬畏法律应当成为坚定的信条和行为准则,这一点应该是无可置疑的。只有崇尚道德和敬畏法律,才能杜绝“老人摔倒该不该扶”的不道德的讨论。
(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 龚英亮律师供稿)
- 下一个:浅议法治的概念
- 上一个:深圳市政府“汽车限购令”带来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