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29日17时40分,深圳市人民政府举行新闻发布会,突然发布《关于实行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的通告》,对深圳市小型汽车进行限购,更令人意外的是深圳市从发布“汽车限购令”到生效实施,仅仅只有二十分钟。该通告引发尚未购车深圳市民的强烈不满,被誉为“史上最强悍的限购”。
为何要对小型汽车进行限购?深圳市政府解释:一是机动车尾气排放已经成为深圳市区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另一个是深圳市汽车数量太多,已经引起了市区交通堵塞和无法停车等严重社会问题。政府行使城市公共管理职能,确保城市公共秩序的和谐有序,一旦发现某种社会行为已经或可能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完全有权采取措施给予纠正和制止。因此,深圳市政府完全有权在本辖区范围内采取汽车限购措施,然而,该限购行为为何会招致一片质疑呢?主要原因有三点。
质疑一,该通告法律层面太低。
随着社会的进步,私家车已经是每个家庭必须的生活资料,驾车通行权已经成为一项最基本的公民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我国法律法规可以对对公民基本权利作出限制,但规章或规章以下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是无权的。质疑者认为,在法律层面,该通告仅是一般的行政规章,依法无权限制公民驾车通行的基本权利。
面对该质疑,2015年1月26日广东省法制办答复,该通告已经于2014年12月29日在深圳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5次会议通过,会议同意深圳市市政府对市区汽车进行限购,并要求将措施的实施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根据以上事实可知,该通告虽是深圳市政府规章,但获得深圳市人大立法机构的授权和批准,完全有权对深圳市的汽车进行限购。
如果深圳市政府在发布该通告时,在通告中对上述事实进行描述,告知深圳市民该通告的法律授权来源,该质疑声是不会有的。
质疑二,该通告的立法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章的制定须经过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几个阶段。北京、贵阳和广州也曾颁布实施了汽车限购的规范性文件,他们在起草汽车限购的规定时广泛征求了社会意见,实施之前也向社会进行了公布,在立法程序上无明显瑕疵,因此没有引起强烈的质疑。然而,深圳市人民政府制定该“汽车限购令”一直在秘密进行,从发布“限购令”到生效,仅仅只有二十分钟,显然违背了最基本的立法程序。
另外,2014年1月在广东省召开的“两会”上,深圳市和深圳市公安局负责人曾承诺,深圳暂时对私家车不限行、不限购,如果限行限购,则一定会广泛听取意见,绝对不会搞突然袭击。加之回答质疑时,广东省法制办和深圳市政府也没有就立法程序进行正面解释,引起深圳市民和法律工作者的不满。
质疑三,没有体现立法的公平性。
为了公共利益,在必要的时候,需要部分人放弃权利,在法治国家是完全正当和可以理解的,但必须附带权利弥补措施,对权利受损者进行必要的补偿,以矫正法律政策所带来的不平等,让法律政策更加具有公平性。
在面对大气污染严重和交通拥堵的今天,实施汽车限购具有现实的和事实的正当性,牺牲个人利益维护公众利益,也是一种正当的和必然的选择。深圳市政府在颁布实施“汽车限购令”时,一味地站在维护公共利益角度,没有给予损失个人利益的公民(主要指没有购车的市民)充分的补偿,如采取更优惠的公共交通政策或其他交通利益的补偿等等,造成没有购车的市民认为该通告不公平。
在限购上,深圳是中国第八家城市,非始作俑者,在前面有北京、上海等七家,也不是终结者,一些大气污染严重和车满为患的城市均存在实施汽车限购政策的可能。限购汽车可能将成为“新常态”。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去完善汽车限购的法律政策是必须的,做到依法限购,并体现社会公平。
首先,做到“汽车限购”有事实依据。制定一套地方政府启动汽车限购政策的基本事实条件,如确定道路车辆密度、出行速度、单程开车拥堵时间等一系列评价指标,进行具体量化,确定达到何种程度时地方政府才能实施汽车限购的政策。
其次,做到“汽车限购”有法律依据。由地方立法部门人大通过法律形式授权当地政府,根据大气污染和汽车保有量的实际情况通过政府规章来对汽车进行限购,从而实现当地政府汽车限购的法定权力。
最后,“汽车限购”要遵从法定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定进行立法“汽车限购”,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每一阶段都应当公开透明,不能因为“汽车限购”的实体正义和时间紧迫,就忽视了程序正义。如果此次深圳市政府按照立法程序进行立法“汽车限购”,就不会出现如此之多的质疑。
2015年1月31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该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和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限制摩托车的行驶范围,并向社会公告”。该条规定为安徽十六个地方城市对汽车限购提供了法律依据。
虽然合肥市对“汽车限购”已经有了充分的法律依据,是否实行不得而知,但要真正实行“汽车限购”时,应当要充分调研和尊重合肥市的大气污染和汽车保有量的实际情况,审慎使用立法权力,贯彻法治精神,秉持公民平等理念,才能将制定的政策深入民心,得到市民的拥护和支持。
(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 龚英亮律师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