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李健,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月红,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海峰,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瑶海区董国勇烟酒超市,经营场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经营者:董国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合肥瑶海区董国勇烟酒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安徽宣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楠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