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九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合肥华夏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中粮集团公司系大型国有企业,拥有“长城”文字、“长城图形”、“華夏”文字等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中粮集团公司发现合肥华夏公司生产、销售的“长城解百纳葡萄露酒1996”的瓶贴上使用“长域”字样及“长城图形”,且合肥华夏公司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華夏”、“HUAXIA”文字,中粮集团公司以合肥华夏公司侵害其“长城”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遂诉至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合肥华夏公司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停止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華夏”、“HUAXIA”字样;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5万元。
【裁判结果】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合肥华夏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涉案葡萄酒产品上使用的“长域”文字及长城图案,与中粮集团公司的“长城”及“长城图形”注册商标构成近似,且“长城”系列商标已在葡萄酒行业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合肥华夏公司的行为侵害了中粮集团公司“长城”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合肥华夏公司注册成立在先,中粮集团公司的“華夏”商标注册在后,合肥华夏公司的企业名称是经合法程序获得,其在先权利依法也应受到保护。鉴于合肥华夏公司在涉案葡萄酒瓶贴上注明“合肥華夏葡萄酒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并未将“華夏”字号突出使用,故合肥华夏公司对其企业名称的使用行为,既不构成商标侵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据此判决:合肥华夏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中粮集团公司“长城”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赔偿中粮集团公司经济损失7万元;驳回中粮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该案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对于涉酒类企业而言,品牌知名度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中粮集团公司生产、销售的“长城”牌系列葡萄酒在市场上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合肥华夏公司“傍名牌”的行为,不仅侵害了中粮集团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而且误导公众,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商标权保护有其合理边界,保护范围的过分扩张也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环境的平衡。该案判决结果既对侵权行为进行了认定,为商标权人提供了有力保护,也对商标权的权利边界进行了合理认定,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与正当市场行为的利益平衡,为规范市场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案例十
尤某某、宋某某、马某某侵犯著作权罪刑事案
【基本案情】
2011年—2012年,被告人尤某某在其租住的金域名城小区房屋内创办“中国特色美食创业网”。尤某某将从互联网收集到的各类美食制作的电子文档资料、视频母盘提供给被告人宋某某,宋某某按照尤某某的要求,帮助尤某某复制各类盗版教学光盘、外包装等价值人民币160539元,折合复制光盘约70000余张,从中获利20000余元。期间,宋某某除自己复制外,又将尤某某提供的各类侵权电子文档资料、视频母盘,交与被告人马某某复制各类盗版美食小吃制作教学光盘8000张,价值人民币6400元,马某某从中获利800元。尤某某利用“中国特色美食创业网”和以快递公司代收货款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销售各类盗版美食小吃制作教学光盘,非法经营额达1548790元,尤某某从中获利204246.17元。经安徽省版权局鉴定及著作权人证实尤某某销售的光盘属于未经授权的侵权音像制品。
【裁判结果】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尤某某、宋某某、马某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尤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判处被告人马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追缴被告人尤某某、宋某某、马某某违法所得225046.17元。
【典型意义】
该案是我省法院系统实行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模式审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成功范例,突出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整体性和有效性,充分体现了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审理法院综合运用各种刑罚手段,不仅坚决对犯罪分子定罪判刑,而且特别重视运用财产刑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惩处力度,注重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有力地震慑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该案裁判无论是在罚金数额还是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都体现了严厉制裁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导向、加大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保护力度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