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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三)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5-09-08     浏览次数:8    

案例四

路易威登马利蒂诉袁某某、安徽太阳城百货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太阳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路易威登马利蒂(LOUISVUITTONMALLETIER)是世界顶级奢侈品“LV”皮具的制造商,其在中国注册有“LV”系列商标。2011年11月,路易威登马利蒂在宿州路的太阳城新世界二楼袁某某经营的商铺购买到假冒“LV”注册商标的女包,并于2012年2月6日向太阳城百货公司和太阳城物业公司发出关于要求制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警告函。2012年3月,路易威登马利蒂再次从袁某某经营的商铺购买到假冒“LV”注册商标的女包后,遂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袁某某、太阳城百货公司、太阳城物业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50万元及合理支出37255元。

【裁判结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路易威登马利蒂系涉案“LV”系列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对该系列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受我国法律保护。袁某某销售涉案“LV”皮包商品,既未经合法授权,也没有合法来源,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太阳城百货公司作为商场管理者,明知商场内存在销售涉案侵权商品的行为,未能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阻止侵权行为的再次发生,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为袁某某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应对袁某某造成的侵权后果承担连带法律责任。太阳城物业公司不是太阳城商场的经营管理者,其行为并不构成侵权。据此判决:袁某某、太阳城百货公司停止侵权、连带赔偿路易威登马利蒂经济损失3万元;驳回路易威登马利蒂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是商标权人首次在安徽省区域内进行维权诉讼,且系涉外知识产权案件,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涉案“LV”系列商标是世界著名的高档品牌,广泛用于箱包、皮具、服装等时尚商品,在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由于涉案商户在第一次售假被警告后,仍继续在其经营的商铺售假,故该案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同时,作为市场管理者的管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审理法院对此作出了认定。该案的审理结果具有前瞻性,对于今后可能出现的类似诉讼且有良好的案例示范作用,表明了我省法院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决心和行动。

案例五

上海鑫曜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安徽沃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诉麦格纳驱动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5日,麦格纳公司向鑫曜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发送律师函称:你公司和代理商正在分发的宣传册,以试图销售贵方知晓的受美国、中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专利法保护的麦格纳产品。贵方应立即停止宣传销售未经麦格纳公司明确许可在中国和中国台湾地区使用的产品,若未遵循此律师函要求,自负产生的一切法律及商业后果,请对上述函告内容予以回复。2012年12月10日,沃弗公司总经理沙华平通过电子邮件向麦格纳公司副总裁约翰•埃弗哈特和马克•R•温特劳布律师回函称:如果贵司认为我司销售MAC-D型磁力驱动器的产品侵犯了贵司专利,可以起诉我们,不应该在未告知我们的产品侵犯贵司专利的情况下直接联系我们的客户。麦格纳公司向鑫曜公司等发出侵犯其专利权的警告后,利害关系人沃弗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麦格纳公司副总裁约翰•埃弗哈特先生和马克•R•温特劳布律师回函催促其行使诉权,但在合理的期限内,麦格纳公司未撤回警告亦未提起诉讼。鉴此,鑫曜公司和沃弗公司遂于2013年3月20日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不侵害麦格纳公司名称为“可调节磁耦合器”发明专利权。

【裁判结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依法应由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涉案产品的样品,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样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进行比对。鑫曜公司、沃弗公司提供的产品实物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不构成相同或者等同,故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鑫曜公司、沃弗公司制售的涉案MAC-DH320型永磁调速器产品结构采用了马格纳福斯公司在当初专利申请过程中放弃的技术方案,对于放弃的技术方案,不特定人可以无偿使用而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根据禁止反悔原则,麦格纳公司不能将涉案专利申请人在专利授权过程放弃的技术方案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确认鑫曜公司、沃弗公司制造、销售“MAC-DH320型号的麦福斯永磁调速器”产品不侵犯麦格纳公司名称为“可调节磁耦合器”发明专利权。

【典型意义】

该案是一起确认不侵害发明专利权的典型案例。确认不侵权之诉,其本质既是对知识产权权利人维权的一种法律对抗,也是对知识产权有效运用的一种保障。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既要加大对权利人的权利保护力度,又要使得保护水平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消除相对人的潜在危险,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我国企业是否重视创新,能否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或免受外国公司不当维权的侵害,成为其能否在知识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继续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素。该案原告鑫曜公司、沃弗公司面对麦格纳公司不当维权行为,积极应对,运用法律赋予的确认不侵权诉讼制度,成功维护了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