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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二)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5-09-08     浏览次数:8    

案例二

梁某某、卢某某诉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合肥采蝶轩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安徽采蝶轩集团公司系我省民营企业,占据着合肥糕点市场的龙头地位,在省内拥有近200家门店。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系在广东省中山市注册的生产中西式糕点食品的企业。2012年9月,中山“采蝶轩”对外发布消息称:合肥“采蝶轩”在食品宣传资料及外包装上使用了该公司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采蝶轩”文字及蝶形图案,构成对其企业字号名称权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采蝶轩”文字及蝶形图案注册商标权人梁某某、卢某某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安徽采蝶轩集团公司、合肥采蝶轩服务公司、巴莉甜甜食品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500万元。

【裁判结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保护在先权利是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安徽采蝶轩集团公司对“采蝶轩”标识具有在先使用的权利,安徽采蝶轩集团公司、合肥采蝶轩服务公司将“采蝶轩”注册为企业字号并在经营中使用与“采蝶轩”有关的商业标识,主观上不存在攀附他人商标及商誉的意图,客观上也没有造成消费者对合肥“采蝶轩”与梁某某、卢某某经营的商品、服务来源的混淆、误认的事实。梁某某、卢某某与作为法人的安徽采蝶轩集团公司、合肥采蝶轩服务公司之间并不具有经营同类商品或服务的关系,并不存在特定、具体的竞争关系,故梁某某、卢某某不符合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的主体要件。据此,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维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梁某某、卢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该案所涉企业均为当地具有相当知名度的企业,原告主张的损失赔偿额更是创下了历年来我省知识产权诉讼之最,堪称我省知识产权第一大案。该案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案情重大,关涉民营企业未来经营发展。二是社会影响大,关注度高。《法制日报》、《新安晚报》等媒体相继对该案诉讼进展情况进行了报道。三是案情复杂,法律适用难。涉及到如何认定“相同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及“相同或近似商标”。四是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如何保护在先权利,涉及如何保护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问题。五是该案的裁判运用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充分体现了人民法院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的司法政策精神。

案例三

中国宣纸集团公司诉宣城市乌溪宣纸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位于安徽省泾县乌溪乡,于1992年在原泾县宣纸厂的基础上成立,是我国规模最大的宣纸生产企业,拥有“红星牌”及图形注册商标和“红星”文字注册商标专用权。该公司自组建以来,先后获得“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宣纸制作技艺)”、“中华老字号”、“中国驰名商标”、“原产地稀缺保护品”、“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和“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等一系列荣誉,“红星牌”宣纸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并被命名为首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等。2012年2月28日,马某某以一人有限责公司形式成立宣城市乌溪宣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安徽乌溪红星牌”4种宣纸产品,在产品外包装上标识有“乌溪红星”、“安徽乌溪红星牌”字样及图形,并标注“驰名品牌”和“中国宣纸—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字样等。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以乌溪宣纸公司、马某某及经销商时某某的行为侵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乌溪宣纸公司、马某某、时某某停止侵权、登报道歉、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8万元及合理支出5764元。

【裁判结果】

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乌溪宣纸公司未经中国宣纸集团公司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中国宣纸集团公司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侵犯了中国宣纸集团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民事责任,马某某对此负连带赔偿责任;因时某某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且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故其应停止侵权,但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该院判决乌溪宣纸公司、时某某停止侵权行为;乌溪宣纸公司、马某某连带赔偿中国宣纸集团公司经济损失80564元;驳回中国宣纸集团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乌溪宣纸公司不服上述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即:乌溪宣纸公司、马某某停止生产销售“乌溪红星”牌宣纸产品,并将其与“乌溪红星”有关的商标、外观设计专利无偿转让给中国宣纸集团公司,中国宣纸集团公司放弃对马某某提起其他相关民事侵权行为的诉讼。

【典型意义】

该案不仅涉及“红星”商标权的保护,而且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宣纸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担负着保持民族文化独特性和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的双重职责。保护和利用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培育民族精神、建设先进文化、全面推动人类文明对话和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意义十分重大。二审法院从依法保护知名品牌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角度出发,经辨法析理和反复耐心协调,最终促成当事人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不仅解决了本案的纷争,而且消除了当事人间可能产生的数十起纠纷隐患,切实维护了权利人的利益;既为保护“红星”商标知名品牌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又更好地保护了宣纸这一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