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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一)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5-08-18     浏览次数:8    

案例一

安徽省农业科学院水稻研究所诉福建超大现代种业有限公司、合肥科源农业科学研究所确认植物新品种实施许可合同无效及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安徽农科院水稻研究所系杂交水稻1892S品种权人,合肥科源农科所利用不育系1892S作为母本与父本R996进行配组试验,培育出“两优996”杂交中稻新品种。福建超大农业集团系国台办指定对台农产品采购重点企业,与台湾农业界合作紧密,其下属福建超大种业公司,主要从事农作物种子科研、生产、加工及销售。2011年3月22日,合肥科源农科所与福建超大种业公司签订《两系杂交中稻“两优996”品种权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并已实际履行。安徽农科院水稻研究所认为,合肥科源农科所未经其许可,擅自与福建超大种业公司签订“两优996”品种权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且福建超大种业公司在明知该品种母本1892S的品种权属于安徽农科院水稻研究所所有的情况下,仍与合肥科源农科所签订“两优996”品种权独占实施许可合同,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过错。2012年3月,安徽农科院水稻研究所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提起确认《两系杂交中稻“两优996”品种权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无效诉讼和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诉讼。

【裁判结果】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合肥科源农科所选育配组的“两优996”新组合使用了不育系1892S作为母本,1892S的品种权人安徽农科院水稻研究所对杂交水稻两系新组合“两优996”享有共有权利。合肥科源农科所与福建超大种业公司签订的《两系杂交中稻“两优996”品种权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未取得共有人安徽农科院水稻研究所的授权和许可,是对“两优996”的无权处分行为,且福建超大种业公司亦非善意取得,依法应认定该合同无效。福建超大种业公司为商业目的生产和销售“两优996”杂交水稻新品种的行为侵犯了该品种母本1892S品种权人的植物新品种权,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据此,该院就上述两案分别作出判决。即:(2012)合民三初字第00060号案判决合肥科源农科所与福建超大种业公司订立的《两系杂交水稻“两优996”品种权独占实施许可合同》无效。(2012)合民三初字第00061号案判决福建超大种业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犯“1892S”植物新品种权的繁殖材料“两优996”;赔偿安徽农科院水稻研究所经济损失8万元。福建超大种业公司不服上述两案的一审判决,分别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案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通过咨询专家等方式,认真查明案件事实,并积极争取国台办、省台办和当事人上级主管单位的支持、配合,全方位、多渠道地开展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当事人之间签订《合作协议书》,共同成立注册资本1500万元的合资公司,共同开发涉案水稻新品种“两优996”,一揽子解决了涉案所有纷争,福建超大种业公司随后申请撤回对该两案的上诉。

【典型意义】

涉案两系杂交中稻“两优996”项目是福建超大农业集团与台湾地区农会、高雄农业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合作,建设闽台现代化种业育繁推一体化集团的重点项目,也是两岸农业特别是作物良种繁育推广和探索创新两岸农业合作的新模式。鉴此,二审法院对该案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使侵权行为转化为支付许可费的合法许可使用,并成立合资公司进一步开发涉案“两优996”新品种,实现了合作共赢的办案效果,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和省委领导对该案的处理结果分别作出批示予以高度肯定。这两起备受两岸各方关注案件的圆满解决,既维护了品种权人、涉台企业及关联公司的合法权益,又对促进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密切海峡两岸农业合作起到了积极作用,有效发挥了知识产权审判对推进农业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职能作用,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最佳契合,充分彰显了我省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