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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评集5请问单位这样做违法吗?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5-08-18     浏览次数:8    

请问单位这样做违法吗?


在省城某外资企业工作的张先生来到栏目咨询:张先生在某外资企业工作几年了,每年单位发奖金的形式都是奖励股分的方式发给大家,奖一万到十万不等。但是如果你要辞职了,公司将无偿收回奖励股分,并还清算因你辞职给他带来的损失.如果不想退回奖励股分的话,必须经董事长同意,而且终生不得从事与本企业有竞争的行业.现在张先生想知道公司这种做法对吗?

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  杨静律师答疑:

首先,所谓的奖励股份是公司的一种福利或者说是奖励措施,既然已经发放就不存在退回的问题。讨要股份与劳动关系不是同一个法律关系,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其次,用人单位关于“终生不得从事与本企业有竞争的行业”的规定是无效。《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在本单位或者离开单位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自行生产同类产品,不得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原用人单位同类业务或者有竞争关系的业务。所约定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合同当事人有上述约定的,应当同时约定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给予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