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醉酒肇事,受害人能否获得《交强险》赔付
合肥市民王小姐来到栏目咨询:前几天她骑自行车在回家途中被酒后开车的张某撞伤,导致王小姐小腿骨折。在王小姐治疗期间保险公司垫付了医疗费。王小姐出院后要求保险公司按“交强险”的相关规定赔付误工费等财产损失时,遭到了保险公司的拒绝,理由是司机张某属于酒后驾车,损失应当由张某个人承担,请问律师是这样吗?
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 杨静律师答疑: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驾驶员醉酒发生交通事故,属于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保险公司拒绝赔付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做法是合法的,受害人只能要求肇事司机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