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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首次以新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提公诉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6-08-03     浏览次数:8    

2016-08-03 14:44:22来源:澎湃新闻

  近日,犯罪嫌疑人朱某某因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实施以来,上海市首例以新罪名“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立案侦查并起诉的案件。

  2016年5月19日,普陀区检察院对朱某某立案侦查。经调查,朱某某与国家工作人员叶某(另案处理)相识二十多年,且关系密切。2015年9月,朱某某受白某请托,利用叶某的职务行为,为白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取白某好处费人民币10万元。2016年7月27日,因朱某某涉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被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将对此案择日宣判。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新增罪名。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此罪名与其他受贿罪最大的区别在于主体身份和客观方面,即是否是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是否利用了该国家工作人员的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

  本案中,朱某某与叶某系同乡,已相识二十多年。两家人之间经常互相走动、聚餐、去外地旅游。在一定范围内,两人的密切关系也被周围人所知晓。也正因为如此,本案中白某才会来请托朱某某,利用叶某的职权帮忙谋取不正当利益。

  朱某某虽非国家工作人员,但利用了叶某职务上的行为,为白某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请托人白某所支付的10万元感谢费。朱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公众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廉洁办事的信赖,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