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三公”经费决算公开说明
一、部门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各类案件、制定司法解释、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依照法律确定的职责范围,管理全国法院的司法行政工作。
(一)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和其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一审案件。
(四)依法审判法律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民事、行政、海事等第二审案件。
(五)依法核准死刑案件。
(六)受理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对其中确有错误的,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七)依法审判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八)依法对下级人民法院行使指定管辖权。
(九)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十)对审判过程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
(十一)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
(十二)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十三)组织、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办理司法协助事项。
(十四)对法律、法规、规章等草案提出意见;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五)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组织专业培训;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思想政治工作和教育培训工作。
(十六)按照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协助主管部门管理地方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机构、编制工作。
(十七)领导人民法院的监察工作。
(十八)组织各级人民法院同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司法界、国际组织的司法交流活动。
(十九)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
(二十)管理最高人民法院直属单位和社会团体。
(二十一)承办其他应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机构设置
最高人民法院单位构成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本级及国家法官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报社、最高人民法院机关服务中心、人民法院信息技术服务中心、人民法院出版社等所属企事业单位。
三、《“三公”经费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单位:万元
2015年度预算数 |
2015年度决算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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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因公出国(境)费 |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公务接待费 |
合计 |
因公出国(境)费 |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
公务接待费 |
||||
小计 |
公务用车 |
公务用车 |
小计 |
公务用车 |
公务用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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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625.84 |
462 |
827.77 |
|
827.77 |
336.07 |
1607.41 |
446.29 |
825.19 |
|
825.19 |
335.93 |
注:2015年度预算数为“三公”经费年初预算数,决算数是包括当年财政拨款预算和以前年度结转结余资金安排的实际支出。 |
四、2015年度“三公”经费决算情况说明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持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最高人民法院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支出,确保2015 年度“三公”经费支出不超过年初预算。2015年财政拨款安排“三公”经费预算数为1625.84万元,决算数为1607.41元,较年初预算数减少18.43万元,减少了1.14%,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减少15.71万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减少2.58万元,公务接待费减少0.14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15年度“因公出国(境)费”财政拨款决算数为446.29万元,占“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总数的27.76%。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全年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团组58批共215人次,其中,自组团组共计33批186人次,参加外单位组织的双跨团组共25批29人次。因公出国经费主要用于开展以下活动:
(1)为服务我外交工作大局,加强我与国外司法机关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宣传我国法治建设成就和依法治国方略,向国外司法机关介绍我近年来司法改革情况,同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为我所用,由我院院领导和其他高级别法官率团对国外司法机关进行正式访问,开展高层司法交流。包括:对俄罗斯、意大利和国际法院访问,对德国和捷克访问,对斯洛伐克和匈牙利访问,对瑞士访问,对塞尔维亚和以色列访问,对越南访问,赴美国和加拿大宣讲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
(2)选派院领导或其他高级别法官参加各种重要机制性国际会议,借助多边平台,提升我在国际社会的影响力。主要包括:赴英国参加第二届中英司法圆桌会议,赴澳大利亚参加第十六届亚太首席大法官会议,赴克罗地亚参加第五届中东欧国家最高法院院长会议,赴吉尔吉斯斯坦出席第十次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最高法院院长会议。此外,还选派法官参加各种专业性国际会议或研讨。
(3)结合当前司法改革的热点难点问题,根据各项司法改革任务需要,组织专题交流团或培训团,考察研究国外法院在相关领域的做法和经验,为我院制定相关司法解释、提出有关立法建议和推进司法改革举措提供智力支持。主要包括:法院信息化建设专题交流团、危害税收征管犯罪专题交流团、知识产权专题交流团、法院博物馆建设专题交流团等。
(4)参加外交部、商务部、司法部等单位组派的重要出访任务,为维护国家整体利益和争取有利的国际环境做出积极贡献。主要包括:参与中美、中欧、中瑞、中荷等国际人权对话和中国与亚美尼亚刑事司法协助、中奥刑事司法协助等条约谈判以及执行相关国际公约审议等任务。
(5)与外方开展项目合作,结合我国司法改革和当前审判实践需要,充分利用并积极拓展外方的资金、渠道和专家等资源,在相关领域合作开展专题研讨和业务交流等活动,提升我国法官的司法审判能力和水平。主要包括:与德国国际合作机构开展“中德法律合作项目”,特别是“中德省州法院法官交流项目”子项目;中澳人权项目支持下的“反家庭暴力的刑事政策研究”项目;中英司法合作项目下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专题研讨;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案例指导制度改革”子项目;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合作开展“反家暴刑事司法研究”、“惩治性侵儿童”和“少年司法保护研究”项目等。
2、2015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财政拨款决算数为825.19万元,占“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总数的51.34%,2015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81台。由于我院分三个办公区办公,公务车辆使用频率较高,同时车辆普遍老旧,导致车辆损耗和维护费用偏高。2015年度“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决算数比年初预算数减少的原因:一是我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切实采取措施,大幅压缩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成本;二是我院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持勤俭节约,2015年度没有购置公务用车。
3、2015年度“公务接待费”财政拨款决算数为335.93万元,占“三公”经费财政拨款决算总数的20.9%。其中,国内公务接待支出197.16万元,主要是最高法院干警执行公务、开展业务活动及值班加班发生的工作餐费;涉外公务接待支出138.77万元,主要是接待经中央批准应我院邀请正式来华访问的国外最高法院代表团、举办小型专业研讨会、院领导临时宴请外宾、机场贵宾休息室租用费、翻译费等。2015年,接待应我院邀请来访的国外最高法院代表团10个,共28人次,包括:巴西联邦最高法院院长、古巴最高法院院长、加拿大首席大法官、巴西高等司法法院院长、法国最高法院院长、克罗地亚最高法院院长、德国联邦最高法院院长、法国最高法院法官及俄罗斯最高法院院长等团组。此外,接待临时拜访我院的外国团组58批,共438人。
五、名词解释
“三公”经费:指纳入中央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包括中央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