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欧绪本,男,197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
委托代理人张宇平,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文晓恒,安徽皖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则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爽,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宗胜,男,196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肥西县。
被告肥西县民政局。
法定代表人邓支勤,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霞,肥西县民政局法律顾问。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绪本与被告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欧宗胜、肥西县民政局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欧绪本于2015年3月18日以已与被告合肥市义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肥西县民政局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绪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绪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83元,减半收取992元,由原告欧绪本负担。
审判员朱利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汪菡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