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合肥市君豪石材装饰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肥西县桃花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6343088-0;
企业法人:郑少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立海,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靖,安徽美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蓝盛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紫云路与天山路交口,组织机构代码68979165-7;
企业法人:瞿晓松,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君豪石材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蓝盛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市君豪石材装饰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合肥市君豪石材装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合肥市君豪石材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蓝盛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637元,减半收取9318.5元,由原告合肥市君豪石材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阮怀祥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袁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