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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院发布第三批参考性案例 为同类型案件裁判标准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5-10-30     浏览次数:8    

      今天,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全省法院第三批参考性案例。胡恒江故意杀人案等5个案例入选,其中刑事案例两个,民事案例3个。 

  “在我省司法实践中,以参考性案例为代表,典型案例一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省高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研究室主任余跃武介绍,审判人员在处理类似案件时,可以按照参考性案例的裁判尺度为标准统一裁判标准,避免“类案不同判”现象。不仅如此,参考性案例有利于加强审判指导,其所阐明的裁判要点、确认或确立的规则、体现的裁判方法、展示的说理机制,可以有效指导后续类案的裁判。

  据悉,近三年来,省高院共发布三批16件参考性案例,涉及各个审判领域。这些案例,是从全省法院三年近200万件案例中精选而出。,本次公布的5件案例中,刑事案例2件,民事案例3件。分别是胡恒江故意杀人案、王国成贩卖毒品案、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替克斯阀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诉宣城柏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盛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陈益良、徐卸文诉应天平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5件参考性案例介绍:

  胡恒江故意杀人案

  该案件是一起发生在合肥的在校大学生故意杀人案件。对于在校大学生杀人案件,历来为社会各界广泛关注。比如,2004年的云南大学马加爵宿舍杀人案、2010年西安音乐学院药家鑫故意杀人案、2013年上海复旦大学林森浩投毒案等等,每一起案件的发生,都引起社会公众强烈反响和媒体的高度关注。本案除了被告人为在校大学生,身份特殊外,还涉及自首与量刑问题。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但在这起案件中,被告人胡恒江虽然有自首的情节,但其主观恶意深,是预谋犯罪;手段残忍,对被害人头、颈部等要害部位连续砍击二十余斧,在被害人倒在课桌下以后,又将被害人拖出继续砍击;犯罪后果严重,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因此,法院经审理认为其自首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该案报经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被告人胡恒江死刑。本案不仅对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人应如何正确量刑具有指导意义,同时也对引导大学生理性处理感情纠纷、有效预防校园犯罪具有引领价值。

  王国成贩卖毒品案

  毒品是社会的公害。受国内和国际多种因素影响,我省禁毒工作总体形势较为严峻,一些地方的毒品犯罪仍处高发态势。全省法院按照省委部署,大力开展毒品犯罪集中整治行动,不断加大毒品犯罪打击力度和财产刑执行力度。但与此同时,毒品犯罪的手段不断翻新,妄图逃避打击的现象层出不穷。随着快递行业的快速发展,利用快递贩卖毒品成为毒品犯罪一个新的渠道。

  该案件就是一起为了逃避打击,利用快递这种人货分离的方式贩卖毒品的案件,被公安机关运用“特情控制”手段侦破。法院认为,在“特情控制”下,虽然犯罪行为在表面上处于公安机关的掌控之下,但是本质上还是被告人在自己的意识支配下实施的犯罪,因此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本案对于依法准确认定犯罪既遂与未遂具有指导意义,有利于对毒品犯罪进行全方位无缝隙打击。

  华丰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诉替克斯阀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

  该案件是近年来发生在建筑施工领域较多的一类纠纷,在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且不与承包人结算工程款的情况下,不宜将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视为竣工日期并作为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起始日期,而应当以合同解除日或合同终止日起算优先受偿权期限,这对于依法确定优先受偿权的起算日期,合理保护承包人的正当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龙首支行诉宣城柏冠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凯盛置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该案是一起银行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担保贷款中引发的案件,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和普遍性。我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经当事人同意,可以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但此时是否需要对最高额抵押权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物权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均没有明确规定。本案例通过准确把握最高额抵押权制度的立法精神、目的和作用,依法给出了答案,即如果转入的债权数额仍在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则该最高额抵押权的效力仍然及于被转入的债权。

  陈益良、徐卸文诉应天平等股权转让纠纷案

  当前,我省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商事主体之间的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行为日益频繁。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两者之间虽有一定的相似性,但分属两种法律行为,在审判实践中必须予以准确区分,否则将直接影响到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界定和相关责任的判断。

  该案的裁判要点指出,当事人之间签订公司整体转让协议,约定转让公司全部资产,由新股东全权接管公司,原股东退出公司,但公司的名称、法人主体资格及资产所有人并不发生变更,只是公司的股东发生变化,该协议的性质应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同时,生产类公司的股权转让中,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等证照,仅影响到公司能否合法经营及股东购买公司股权的合同目的能否实现,不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