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的规定是《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银行通知),即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综上,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当事人约定违约金的,违约金的数额不得高于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低于所造成的损失的,可以要求增加;没有约定违约金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所公布的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计付。
中国人民银行在2003年12月10日银发(2003)251号《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