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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与受贿罪的界限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5-11-02     浏览次数:8    

贪污罪

一、贪污罪的概念

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二、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包括: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三、贪污罪的刑事责任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刑法典第383条第1款规定的“个人贪污数额”,在共同贪污犯罪案件中应理解为个人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共同贪污的数额,不能只按个人实际分得的赃款数额来认定。

 

                          受贿罪

一、受贿罪的概念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二、受贿罪的构成要件

()犯罪对象是贿赂,及财物。

(二)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三)受贿行为包括两种不同的基本形式

(1)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则指出,“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既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主管、负责、承办某项公共事务的职权,也包括利用职务上有隶属、制约关系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担任单位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不属自己主管的下级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

2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但是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认定。

(四)斡旋受贿

(1)相关法律规定:刑法典第388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罪论处。

(2)斡旋受贿与典型受贿行为的区别:第一,行为人不是直接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而是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第二,必须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是故意。第一、行为人具有索取贿赂或者收受贿赂的意图。第二、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是在与对方进行钱权交易。

三、受贿罪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附:《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受贿罪与贪污罪的区别:

一、犯罪客体和对象不同。受贿罪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贪污罪的客体则是复杂客体,即侵犯国家公职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其二、客观行为表现不同。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后者则是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第三、犯罪目的不同。受贿罪的目的是非法获取他人财物,贪污罪的目的则是非法占有公共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