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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车狗相撞,谁之过?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5-09-08     浏览次数:8    

2014年,湖南省汉寿县发生了一起特殊的事故,让处理案件的法官犯起了难。一辆疾驰而来的摩托车和一只狼狗发生了碰撞,狼狗未受伤害,而摩托车主倒地受伤,构成8级伤残。到底是摩托车主具有重大过失,还是狼狗的主人管理不善?汉寿县人民法院在审慎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判决了这样一起车狗相撞的损害赔偿案件。


原告杨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自汉寿县丰家铺乡返回朱家铺镇。当其沿公路右侧行驶至被告王某经营的木材加工厂路段时,遇王某饲养的狼狗从厂里放出来到公路对面的荒地大小便,狼狗横穿公路时与杨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造成摩托车从公路的右边侧翻到公路的左边,致杨某受伤,构成8级伤残,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因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杨某以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赔偿174028.15元。


按照杨某的叙述,当时他是骑摩托车回家,快到被告经营的木材加工厂门口时,他突然发现一条大狗从厂门里面冲了出来,来不及刹车的他跟狗迎头撞上,他当即倒地,而狗立马跑掉了。杨某认为,狗突然冲出致人损害,完全是狗主人未尽到管理责任所致。


但是狗主人王某的说法恰恰相反:这条狼狗平时都是关在厂内的,但狼狗也有个习惯,就是每天晚上7点左右都要到厂门外的路边空地上撒尿。那天正在撒尿的狗遭遇了“飞来横祸”,是摩托车从后头撞上了狗。王某认为,狗虽跑到了路上,但并未撞到骑摩托车的人,反而是摩托车车速过快,撞到了狗,才使得杨某受伤的。


因为时间较晚,未通知交警处理此次事故,据当地司法所的工作人员介绍:“这样的事情以前也发生过,一般都是协商解决的。”但问题就在于,据杨某说:“狗主人一方从来没来医院探望一下,本来协商一下也许还不要赔那么多”。而王某也觉得自己很委屈:“这事没法协商,与自己没有关系。”


就这样,两个都是从来没打过官司的人,走上了法庭,而且多次调解未果。


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庭经过审慎的查明,认为虽然被告王某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杨某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原告杨某系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存在重大过失,依法应当减轻王某的赔偿责任,故法院最终判令被告王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杨某36539.54元。


法官析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王某对其饲养的狼狗管理不善,放任狼狗窜上公路,存在安全隐患,应当对其饲养的狼狗造成他人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原告杨某当晚7时驾驶两轮摩托车在公路上行驶,应当随时注意观察路况,预见性驾驶,遇到紧急情况时应及时采取合理的避让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但是由于原告酒后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严重违反安全驾驶义务,当遇被告饲养的狼狗窜上公路时,应急处理不当,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未采取有效的避让措施,对自身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当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故法院认定由被告王某承担原告杨某合理损失的25%,其余损失由原告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