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9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成功审结曹某某犯虚假诉讼罪一案,成为全市首例对虚假诉讼行为定罪量刑的案件。
虚假诉讼,指当事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015年8月,刑法修正案九获得通过,增加了包括虚假诉讼罪在内的20个罪名。
这个两年前才出现的罪名,实际上一直层出不穷,而且社会影响极为恶劣,只是以前一直用各种其他罪名量刑定罪。那么,作为北京首例对虚假诉讼行为定罪量刑的案件,又如何被丰台区法院发现?丰台区法院这方面又做了什么工作?这又是一起怎样的案件?
虚假诉讼,案件中的毒瘤
近年来,虚假诉讼案件多发,特别是在民间借贷、拆迁等案件中呈现多发态势。除了数量增多、金额增大之外,虚假诉讼的参与方式也呈现多样性,从单方虚假诉讼到双方恶意串通,再到诉讼代理人参与等,虚假诉讼的识别难度越来越大。虚假诉讼行为不但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还损害了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虚假诉讼主要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多发生于离婚、民间借贷、企业破产、继承、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事人假借诉讼以图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损害第三人权益。二是当事人间关系特殊。双方当事人多存在亲属、朋友、生意伙伴等较为密切关系,或属某种利益共同体。三是当事人多是采取委托代理人出庭的方式,法庭陈述细节出现多处不清或矛盾,特别是当事人对义务自认的较多,原被告间缺乏实质性对抗。四是当事人在本院或他院有关联诉讼或执行案件,标的相互关联。五是证据材料单一,难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虽双方对证据真实性、关联性不存异议,但事实、理由往往不合常理。六是双方当事人对诉请、事实、证据均争议不大,依据常理本可自行解决,却极力要求法院快审快结,出具调解或判决。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中对该问题进行了回应,第十三条增加了诚实信用规定,要求当事人必须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来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同时该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一百一十三条分别具体规定了诉讼当事人、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方式和法律后果。
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第三百零七条明确规定了“虚假诉讼罪”,旨在通过刑罚的威慑力,起到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行为的作用。此外,2016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出台了《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为制裁虚假诉讼行为提供具体的指导。
案件回顾
本案中所涉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人曹某某的妻子齐某某名下,但齐某某已于2014年7月29日去世。去世前,齐某某嘱咐家人不要出售该房产,希望儿子曹某能够孝顺自己的丈夫曹某某,让丈夫安度晚年,在丈夫百年后将房产留给儿子。
2014年年底,因为孩子上学需要,曹某跟父亲曹某某商量,希望能够把房屋过户到父子两人的名下。曹某某并不同意,曹某于是将父亲起诉至法院,之后在家人的劝解下又撤诉了。
2015年下半年,曹某某将儿子曹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其给付赡养费。这两场官司让父子关系迅速恶化,两人不再往来。
2016年9月21日,曹某某因继承权纠纷向丰台区法院起诉儿子曹某,丰台区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曹某某明知前来应诉的人并非其子曹某,而是他人利用假身份证冒充曹某,但却并没有向法庭说明。而且,曹某某向法院提供的其岳母齐某死亡时间和子女情况的派出所证明也是伪造的,将原证明内容进行了篡改。在假证明中,齐某的死亡时间由2016年1月9日篡改为2006年1月9日,死亡时间整整提前了10年,将次女齐某某的描述篡改为女儿齐某某。
对于涉案房产继承来说,因齐某晚于女儿齐某某去世,那么齐某就有权继承房产份额。而且齐某不只有齐某某一个女儿,还有其他子女,齐某去世后,齐某的其他继承人同样享有继承权。所以,涉案房屋产权的真实状态是多人共同共有。
曹某某想要得到房子,得所有的共有人同意才行。但经过对死亡时间和子女情况的修改,齐某于齐某某之前去世,就不存在继承女儿遗产的问题,除了曹某某和曹某父子二人,也没有其他继承人了。
另外,证明中将次女齐某某的描述篡改为女儿齐某某,也对法院查明事实造成了影响。如果按照真实证明中的描述内容,法官一定会联系齐某某的兄弟姐妹,核实本案的相关情况,篡改齐某死亡时间的行为也将被戳穿。而篡改后,法官误以为齐某某是齐某的独女,自然对案件真实情况就无从核实了。
冒充的“曹某”表示同意放弃房产份额,在伪造的证明材料的佐证下,直接造成原审遗漏当事人、实体处理错误,当庭根据原被告双方的一致意见作出民事调解书。
得到对自己有利的调解书后,曹某某立即着手准备卖掉房产,结果被儿子曹某发现。曹某向法院说明情况。丰台区法院得知情况后,通知丰台区住建委对涉案房产限制交易,并由审委会作出再审决定,同时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予以处理。
2017年3月1日,丰台分局决定对案件立案侦查。2017年5月3日,民警将曹某某抓获。经讯问,曹某某承认向丰台区人民法院提供虚假材料,并在明知被告并非曹某本人的情况下进行虚假诉讼。2017年10月13日,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曹某某涉嫌犯虚假诉讼罪向丰台区法院提起公诉。
丰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曹某某使用伪造的证明材料,在明知被告并非曹某本人的情况下进行虚假诉讼,造成原审遗漏当事人、实体处理错误,致使原审原告曹某某与原审被告曹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起再审,妨害司法秩序,构成虚假诉讼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原审继承权纠纷案件已进入再审程序,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一条线两同步三对接”
在庭后的新闻发布会上,丰台区法院副院长刘彤燕介绍了近年来该院在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方面做的工作。
据了解,针对虚假诉讼,丰台区法院已经形成了“一条线两同步三对接”专门工作机制。所谓的“一条线”指的是立审执工作“一条线”,丰台区法院已专门制定出台《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意见(试行)》,强化全院干警预防和制裁虚假诉讼意识,形成打击虚假诉讼“上下一盘棋”的格局。针对可能存在虚假诉讼风险的案件,丰台区法院已形成从审查起诉、诉前调解、审判执行等全流程联动的协作机制。
“两同步”指的是预防与制裁“两同步”。一方面,加大虚假诉讼警示力度,丰台区法院在立案大厅、接待窗口及法庭张贴警示宣传标识,同时在“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中明确告知参与虚假诉讼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通过风险告知与责任释明,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诚信诉讼;同时定期向社会通报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公布处罚结果,警示社会公众,预防虚假诉讼行为。另一方面,加大虚假诉讼打击力度,对虚假诉讼参与人,依法适用罚款、拘留等妨碍民事诉讼强制措施;对虚假诉讼违法行为涉嫌犯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合同诈骗罪等刑事犯罪的,依法将相关线索和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侦查机关。
“三对接”指的是各方力量“三对接”。首先社会检举相对接,丰台区法院在内部要求调解员和案件承办人员加强对当事人身份、调解协议、庭审证据、关联案件等审查甄别力度,同时,积极对接社会力量,通过在立案大厅、诉讼服务中心、法庭等张贴告示,自媒体、媒体宣传等方式,鼓励当事人或案外人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信访等方式提供虚假诉讼线索。其次与公检司机关相对接,丰台区法院联合公安分局、区检察院、区司法局草拟了《关于依法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的工作意见》,建立起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沟通协作机制,形成打击犯罪合力,切实保障司法秩序和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第三与外部惩戒力量相对接,对鉴定机构、鉴定人、诉讼代理人等参与虚假诉讼的,丰台区法院积极协同外部力量,主动及时与司法局、律师协会等部门对接,通过发送司法建议等形式形成惩戒合力,营造全社会抵制虚假诉讼行为的氛围。
在新闻发布会上,刘彤燕表示,法院将继续把严惩虚假诉讼行为作为工作重点,加强调研,总结经验,全力破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同时,丰台区法院还将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对社会价值的重要示范引领作用,积极延伸审判职能,助力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