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今天上午10时,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等三个执行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意见新闻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王玲主持发布会,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赵晋山出席。 法信小编第一时间将今日发布会内容及司法文件原文呈现给读者。
为了进一步完善执行规范体系,切实将执行权力关进量身定做的制度铁笼,最高人民法院狠抓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调研、起草和论证工作。今天一并发布的《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调查规定》)、《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修改决定》)两个司法解释和《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款物管理规定》)一个规范性文件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前一阶段的工作成果。这三个执行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将于2017年5月1日开始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关于三个执行司法解释、
规范性文件的情况通报(附3个《规定》全文)
民事执行的核心是财产执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是强制执行程序的重要环节,是人民法院采取控制、变价等执行措施的基础,是顺利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权利的前提。但在过去一段时期,由于社会信用建设滞后、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信息能力有限、人民法院调查手段单一、协助义务人消极协助、对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等行为惩戒力度不足等多方面因素,使得“被执行人财产难寻”现象成为困扰执行工作的突出问题,“解决执行难”系统工程中的硬骨头。加强和完善被执行人财产调查制度在执行中存在迫切需求。
为规范执行财产调查制度,合理分配财产调查责任,强化财产调查效果,拓宽财产调查途径,树立司法调查权威,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在充分总结财产调查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出台了《财产调查规定》,力求构建系统、完善的执行财产调查制度。
《财产调查规定》共26个条文,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一)合理划分财产调查责任
目前,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申请执行人提供线索,二是被执行人报告,三是法院依职权调查。从世界范围看,多数国家和地区以债权人自行调查为主,而我国则更多依靠人民法院调查。应当看到,申请执行人具有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积极性,由其适当分担财产调查责任应当是未来我国财产调查制度的发展趋势。但在当事人的调查手段还比较有限的现实面前,为充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依然要承担主要的财产调查责任。
有鉴于此,《财产调查规定》规定,人民法院有义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以解决对常见财产形式的调查问题;对于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尚未覆盖的财产形式,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需要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调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以自行调查。
(二)强化被执行人的财产报告义务
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是财产调查的重要途径,能够全面反映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能力,有利于减少人民法院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的盲目性。但实践中,由于存在核实不及时、惩罚不到位等问题,该制度的功能一直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为强化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义务,《财产调查规定》具体规定了报告财产令的内容、报告财产的范围、补充报告义务、核实程序、不履行报告义务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进一步完善了被执行人财产报告制度。
例如,为解决当事人敷衍申报,人民法院处罚不力的问题,《财产调查规定》专门规定了对财产报告的调查核实程序;细化了被执行人不履行报告义务的处罚措施,尤其强调法院对不履行报告义务的被执行人应当依法实施信用惩戒。以便构筑多层次惩戒机制,形成强大威慑力,确保财产报告制度长出“牙齿”。
(三)巩固信息化与执行联动建设成果
近年来,人民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飞速发展,逐步形成了覆盖全国及主要财产形式的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网络查询具有高效、便捷的优点,有助于克服传统模式下查人找物效率低、覆盖面小的难题,极大地提高了人民法院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的能力,是未来人民法院调查措施的发展方向。但目前,网络查询在司法解释层面尚缺少一般性规范。实践中,对于网络查询与现场查询是否具有相同效力也还存在一定争议。为此,《财产调查规定》特别明确了网络查询与现场调查具有同等效力,以肯定网络查询在人民法院调查措施中的关键地位。
多年的实践表明,解决执行难,主体责任在法院,但也离不开其他部门的支持。在查人找物方面,公安机关的配合一直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实践中,有些法院以2011年十九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建立和完善执行联动机制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基础,与当地公安机关积极协调,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例如,浙江高院与浙江省公安厅高速公路交警总队签署会议纪要,规定发现协助执行车辆时,由民警实施拦截检查,并按程序移交法院。2014年10月至2015年12月,浙江法院共接收高速交警移交布控车辆233辆,通过这一方式执毕案件104件,到位标的1800多万元。《财产调查规定》在吸收和借鉴实践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规定已在登记机关查封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财产未能实际扣押的,或者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等主体下落不明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部门予以协助查找。
(四)丰富财产调查手段,设立审计调查制度
近年来,为破解“执行难”问题,各地法院不断探索财产调查的新方式。其中,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能够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的真实状况,有助于追查被执行人财产去向、发现出资瑕疵,为人民法院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或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创造条件。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执行的一起案件中,法院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对被执行人会计账簿进行审计,发现其存在“虚构工资、药费等项目向某招待所支付大笔费用,借用该招待所账户结算本公司各项费用”的行为,并以此为突破口,顺利执结了案件。
《财产调查规定》在总结执行实践经验基础上,确立了审计调查制度。同时,为解决被执行人不提供审计资料的问题,《财产调查规定》明确被执行人隐匿审计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搜查;并严格被执行人妨碍审计调查的法律责任,以确保审计活动顺利进行。
(五)拓宽财产线索来源,设立悬赏公告制度
悬赏执行是指,通过悬赏鼓励社会公众将其了解到的财产线索提供给人民法院,是“依靠群众”之一优良司法传统的重要体现。其一方面可以增加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机会;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形成对被执行人的心理压力,促其主动履行义务。
实践表明,悬赏公告是行之有效的调查手段,对一些案件的顺利解决能够起到关键作用。例如,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法院执行的一起案件中,法院判决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返还机器设备两台,但被执行人将设备隐匿,规避执行。该院根据悬赏获得的线索,迅速确定了两台设备的隐藏地点,很快就将案件执行完毕。
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财产调查规定》明确规定了悬赏公告制度。既对发布悬赏公告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做法予以肯定,又对悬赏金的领取条件、支付方式等问题予以规范,以便降低因悬赏公告发生纠纷的可能,避免诱发道德风险。
附:《规定》全文
法释〔2017〕8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08次会议通过,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为规范民事执行财产调查,维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执行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