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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举证太任性 无故逾期吃罚单 庐阳法院开出合肥首张逾期举证罚单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7-03-10     浏览次数:8    


                         2017-03-09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按照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提供证据本是当事人应当遵守的诉讼义务,但是有些当事人却将此不当回事,“任性举证”,而“任性”的后果就是受到法律的制裁。2017年3月8日,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开出合肥首张逾期举证罚单。

被罚款的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被告章某。原告黄某以被告章某拖欠石材款为由向庐阳法院提起诉讼。章某来院应诉后,法院明确告知章某举证期限及逾期举证的后果。但在开庭当日,章某却又当庭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作为证据,用以证明其并非实际买受人。经过庭审询问,章某未就其逾期举证的行为向法庭说明充分、合理的理由。

法院认为,章某的行为属于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对拖延案件诉讼程序存在故意,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法院遂作出决定,对章某处以罚款1000元。章某表示接受处罚并及时缴纳了罚款。

据该案件承办法官、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刘军介绍,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当事人拖延举证的情况,对于人民法院送达的举证通知书视若未见,对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置之不理,当庭举证情况时有发生,甚至存在双方均互相当庭举证的情况,对于逾期举证行为的解释理由基本都是一些站不住脚的说辞。在当事人逾期举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为了公正审判往往会增加开庭次数,导致诉讼程序的拖延,也增加了遵守诉讼程序一方当事人的诉累。特别是当事人如果二审才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将可能影响一审法院的裁判结果,一定程度上有损人民法院裁判文书的权威。因此2013年起实施的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第六十五条中规定: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罚款不是目的,是人民法院规范诉讼秩序、提高诉讼效率的体现。刘军法官希望通过本案的罚款事例提醒诉讼当事人,按照人民法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不仅是在依法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也是应当遵守的诉讼义务。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保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

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