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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委员风采录 破解乡村旅游用地瓶颈 保护农民的土地利益 ——访省政协委员喻荣虎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7-01-20     浏览次数:8    


发布时间: 2017/1/17     【中安在线】


   中安在线讯 作为安徽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主任,省政协委员喻荣虎与法律文书案卷、企业上市融资改制这些“高大上”打了几十年的交道,但出生在农村的他心中最牵挂的还是农村的发展。在省两会召开之际,记者在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采访到事务繁忙的喻荣虎委员。他告诉记者,今年自己带上“两会”的一个建议,就是要破解乡村旅游用地瓶颈,合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赋予乡村旅游用地的集体建设用地属性

  近几年,随着我省旅游事业的快速发展,以农家乐为主要载体的乡村旅游,逐渐成为旅游产业发展中一股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喻荣虎委员在调研中发现,目前,乡村旅游用地供给严重不足、农村土地利用制度瓶颈难以消解、对旅游新业态的监管服务不到位等,制约了我省乡村旅游的进一步发展。

  “乡村性”是乡村旅游的精髓,农村集体土地是乡村旅游“安身立命之本”。目前,就乡村旅游获取用地的两种主要方式来看,无论是通过征收将集体土地变为国有建设用地,还是通过农地流转获取乡村旅游用地,都无法满足乡村旅游的用地需求。

  喻荣虎委员分析,一方面,由于承包经营权流转和宅基地流转受各项具体规定的限制,通过流转来满足乡村旅游用地需求,仍面临制度约束;另一方面,通过征收或变相征收的方式获取乡村旅游用地,虽是目前获取商业用地的典型方式,但集体土地通过征收变成国有土地后,乡村生活、乡村风土人情的载体也就不存在了,“乡村性”没有了,乡村旅游也就没有了生命力。

  “从法理上讲,利用农地发展乡村旅游,是农村土地在功能上的丰富,完全符合我国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规定。”喻荣虎委员列举了《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但贯彻落实这一规定的最后一公里仍没打通。

  旅游业是“无烟工业”。喻荣虎表示,自然风光、乡土民俗保存完好的地区,一般来说,既缺少工业化发展,也相对贫困落后,发展“无烟工业”,既是他们的权利,也是他们同步奔小康的抓手。为此他建议,在我省旅游条例修订中,要赋予乡村旅游用地集体建设用地的法律属性,破解乡村旅游用地瓶颈。“我国乡镇企业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证明,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地位的确定,助推了乡镇企业的快速发展。同理,赋予乡村旅游用地的集体建设用地属性,既能有力推进我省乡村旅游的大力发展,又能破解《土地管理法》贯彻落实的最后一公里问题。”

  规划布局要特色化深度化

  喻荣虎委员说,目前,在乡村旅游的规划布局上,有的缺乏统筹考虑,在开发建设上存在着很大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有的只是简单地盲从和效仿,在一个区域内建有多家相似乡村旅游点,造成资源浪费;有的在乡村旅游产品的开发和设计上,产品单一,缺乏特色化、系列化和深度化。

  “要做大做强我省乡村旅游,就要在充分考虑当地资源禀赋的基础上,整体打造乡村旅游景点,高标准编制乡村游规划和项目规划,用科学规划统领乡村旅游发展。”喻荣虎表示,要完善基础设施,实现通电、通路、通水、通网络、通广播电视,为游客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体系,实现农民“挣钱、养家”两不误。

  合理保障农民的土地利益

  集体土地是农民分享乡村旅游成果的“最大法码”。喻荣虎委员认为,如何在获取旅游用地的同时,合理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是解决乡村旅游发展与当地农民利益冲突的关键,也是乡村旅游发展不可回避的焦点问题。

  喻荣虎委员表示,《土地承包法》强调土地流转主体是农户,但在实际操作中,有的基层政府和村民组织为了追求地方利益和自身利益,不顾农户意愿,多以行政命令手段,下达土地流转指标,限制土地流转完成时间,限制土地流转面积,甚至长时间、大面积地把土地租给企业使用,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忽视了农户的土地利益。农民在土地流转中丧失了话语权。

  他建议安徽省在旅游条例修订中,一定要注重对处于弱势地位农民利益的保护,使他们能够参与乡村旅游资源开发的决策过程,能够从乡村旅游开发中获得收益;一定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乡村旅游的指导和规范,鼓励组建村级股份合作社,将农村土地使用权等在内的集体资产核资折股,量化到农民个人,让每一个村民拥有一份相应的股权,从而保证农民能够控制自己的农地资源,能够在乡村旅游开发中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同时,进一步健全旅游土地产权交易机制,组建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中介服务机构,实行土地流转委托管理,促成农民与旅游开发企业直接合作,以社会力量来约束基层政府、集体组织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