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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劳动工伤赔偿项目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5-11-03     浏览次数:8    
合肥工伤认定机构一览表
合肥市 办理机构 地址 电话
合肥市
合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和生育保险处)
合肥市政务新区政务环路88号市人社局14楼
0551-63536493
庐阳区 庐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濉溪路287号  0551-65699525
瑶海区
瑶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明光路1号  0551-64496861 
蜀山区  蜀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望江西路与潜山路交叉口蜀山行政服务中心五楼  0551-65597576
 包河区   包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包河大道118号  0551-63357380
肥东县  肥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肥东县店埠镇人民路15号  0551-67735321
肥西县  肥西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肥西县上派镇巢湖路90号  0551-68828976
长丰县 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58号  0551-66671853
巢湖市
巢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社保科)
巢湖路192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楼 0551-82185830
庐江县 庐江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庐江县黄山北路与迎客松路交叉口   0551-87309519 
 合肥经济技   术开发区  
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保障局 翡翠路398号经开区管委会1楼行政服务大厅 0551-63679047 
合肥市高新区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事劳动局 合肥市望江西路860号高新区管委会1楼大厅 0551-65315587 
合肥市新站区 合肥市新站区劳动人事局 合肥市新站区文忠路999号新站区管委会 0551-64240545
合肥工伤赔偿项目有:
一、医疗费:凭医疗发票计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①合肥市人社局《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一、职工工伤住院伙食标准按照每人每天20元执行。
三、停工留薪期工资:本人工伤发生前12月平均工资×停工留薪期间
①《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具体时间,按《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执行。
四、前往统筹地区外的食宿费用
①关于实施新《工伤保险条例》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二、经所在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前往统筹地区外就医的食宿费用标准。
五、住院护理费:合肥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80%×住院月数
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三十八条职工住院治疗工伤期间需要护理的,凭医疗机构证明,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在医疗机构出具证明前,已领取的生活护理费不足规定标准的,由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六、生活护理费:合肥在岗职工平均月工资×相应百分比×需护理年数
①《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月工资×对应伤残等级月份 
①《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②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③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伤残津贴(一至六级伤残,按月支付):本人月工资×相应伤残等级比例×12个月×领取的年数
①《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②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与伤残津贴不能共存):3787元×相应伤残等级月数
①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15个月;
②第二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1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8个月,九级伤残为6个月,十级伤残为4个月;
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十级伤残,与伤残津贴不能共存):3787元×相应伤残等级月数
①第二十三条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五级伤残为35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六级伤残为30个月。
②第二十四条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标准:七级伤残为2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八级伤残为15个月,九级伤残为10个月,十级伤残为5个月。
十一、辅助器具费
①《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二、辅助器具维修费
①《安徽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办法》第七条 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应当根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项目,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并与工伤职工签订培训、保养、维修服务协议。
十三、工伤康复性治疗费
①《安徽省工伤康复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已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安徽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职工,不再进行康复对象确认。
②第十二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进行工伤康复的,其工伤康复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康复效果明显的,经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估确认,工伤康复期可以适当延长,康复期与停工留薪期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③第十三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进行工伤康复的,工伤康复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